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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宁波市鄞州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诉被告周娟计算机网路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9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原告:宁波市鄞州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严友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嘉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 被告:周娟,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后土青苹果B幢1209室。 原告宁波市鄞州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诉被告周娟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嘉乐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创建于1993年,系经工商注册的集体企业,注册资本868.5万元,公园占地300余亩,以梁祝故事为主导游线,建有梁山伯庙、梁祝读书院、祝家庄、蝶恋园、梁山伯古冢、夫妻桥、凤凰山和化蝶音乐广场等主要景点,系集旅游、怀旧、休闲、文化和学术活动于一体的全国唯一的爱情主题公园。鄞县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于1993年开始使用“ ”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1997年12月28日获得注册证号为1139919号的“ ”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组织安排会议;演出服务;文娱活动;浏览信息;公共游乐场;假日野营服务(娱乐);书籍出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摄制。2003年5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2007年12月19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上述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第1139919号注册商标至今已经过近15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注册商标被评为2007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2007年宁波市知名商标,其所指2007年梁祝文化公园被评为“浙江五十个优秀景区”,2005年梁祝文化公园在“宁波市十大魅力景区”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十大魅力景区,2006年梁祝文化公园在“宁波市十大浪漫场所”评选活动中荣获“宁波十大浪漫场所”称号,2006年梁祝文化公园在“中国县域旅游品活动”中荣获“中国县域旅游品牌百强景区”称号,2006年梁祝文化公园的梁祝爱情节节徽荣获最具独特创意奖,2006年梁祝文化公园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梁祝文化公园被认定为中国梁祝文化之乡等。不仅如此,原告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05年原告被授予宁波市鄞州区第六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同年被评为宁波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被评为宁波市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原告还获得宁波市级青年文明号,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19001-2000—ISO9001:2000,原告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原告被认定为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赞助单位、2007年度全区旅游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2007年度先进党组织、2007年度工会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度先进党组织、2006年度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等。原告长期以来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第1139919号注册商标,通过宁波、上海、杭州等地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介、企业宣传手册、公交车等户外广告、网络资源、现场促销活动等不同媒介开展多角度、立体性地宣传该注册商标。近年来,企业在质量管理、文明经营、争创名牌、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成绩显著。又因梁祝故事早已是全国家喻户晓的中国传统爱情典故,故该注册商标现已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依法认定注册证号为1139919号的“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8年被告恶意注册了“梁祝公园.com”中文域名,并向原告提出高价转让,后双方协商未果。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 ”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注册并使用的“梁祝公园.com”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2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情况,其中: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严友祥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组证据共7份,用于证明商标权利情况,其中:证据3,第113991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鄞县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拥有第1139919号注册商标权利;证据4、《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139919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宁波市鄞州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即本案原告;证据5、《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注册人地址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证据6、《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113991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证据7、第4095938号商标注册证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汇总表,证明原告拥有第4095938号商标权利及其他关联商标权利。 第三组证据共78份,用于证明原告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其中:证据8、浙江省工商局文件,证明梁祝商标被评为2007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据9、宁波市工商局颁发的知名商标证书、文件及奖匾,证明梁祝商标被评为宁波市知名商标;证据10、浙江省旅游局及浙江省旅游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被评为“浙江五十个优秀景区”;证据11、宁波市旅游局及东南商报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在“宁波市十大魅力景区”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宁波十大魅力景区”;证据12、东南商报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在“宁波市十大浪漫场所”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宁波十大浪漫场所”;证据13、《财经时报》社及旅行杂志社等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在 “中国县域旅游品活动”中获得“中国县域旅游品牌百强景区”称号;证据14、节庆中华协作体理事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的梁祝爱情节节徽获得最具独特创意奖;证据15、国家旅游局文件,证明梁祝文化公园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证据16、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匾,证明梁祝文化公园被评为2007年度全区旅游工作目标考核一等奖;证据17、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颁发的奖匾,证明梁祝文化公园被认定为中国梁祝文化之乡;证据18、宁波市鄞州区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被授予宁波市鄞州区第六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证据19、宁波市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被评为宁波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证据20、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被评为宁波市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证据21、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证据22、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原告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 idt IS014001:2004标准;证据23、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组委会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认定为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赞助单位;证据24、宁波市鄞州区旅游局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2007年度全区旅游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证据25、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证据26、中共高桥镇委员会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2007年度先进党组织;证据27、中共高桥镇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2007年度工会工作先进单位;证据28、中共高桥镇委员会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2004年度先进党组织;证据29、中共高桥镇委员会颁发的奖匾,证明原告被评为2006年度组织工作先进集体;证据30、协议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深受世界各地游客的青睐;证据3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证明原告财务状况良好;证据32、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梁祝文化公园对中国旅游洽谈会工作的支持;证据33、企业的锦旗,证明梁祝文化公园的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信赖;证据34至证据38均为合同,证明原告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广告宣传;证据39至证据47为合作协议及报纸报道材料,证明原告形象的相关报道及梁祝文化公园广告宣传;证据48至证据51均为合同,证明原告进行的户外广告;证据52至证据65为合同及图片,证明原告通过其他形式进行的广告宣传;证据66、发票,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投入巨资宣传梁祝品牌;证据67至证据76均为图片,证明1995-2007年商标使用的情况;证据77、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证明,证明梁祝商标连续使用的情况;证据78、原告成立打假办公室的通知,证明原告维护自己的商标专有权;证据79、企业图片,证明原告的梁祝文化公园导游图及各旅游景点等;证据80、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商标管理的情况;证据81和证据82为图片及发票,证明原告慈善、捐资助教及扶贫情况;证据83、宁波市消费者协会证明,证明原告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证据8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证明,证明原告重视环保工作,落实相关环保措施;证据85、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证明原告未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 第四组证据1份即证据86:《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信息单,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辩称:梁祝文化一直都很有名,但是该文化在网络上是空白的,我是带着宣传梁祝文化的心态来注册该域名,打算在网上作一个有关梁祝文化的东西,但原告就对我提起了诉讼。 被告未提交证据。 在本案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86份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始建于1993年5月29日,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注册资金868.5万元,经营范围为:旅游景点开发;停车服务;旅游工艺品、服装、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1997年12月28日,鄞县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139919号,该注册商标的组成为“梁祝+图形”,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7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安排会议;演出服务;文娱活动;游览信息;公共游乐场;假日野营服务(娱乐);书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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