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上诉人博德岷与被上诉人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571
文件页数:2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德岷,男,汉族,1937年9月27日出生,重庆工商大学教授(已退休)。 委托代理人莫逸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娜,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港天大厦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元,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莉,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德岷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笛女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傅德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傅德岷及其委托代理人莫逸樵、姚娜,笛女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华夏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了小说《魂荡华蓥--双枪老太婆前传》(以下简称《魂荡华蓥》)一书,作者傅德岷。2001年6月21日,笛女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晓阳从傅德岷处借走了包括《魂荡华蓥》在内的相关书籍、资料共11本,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此书用于改编电视剧,如不用则归还;如拍电视剧应署名根据傅德岷《魂荡华蓥》小说改编。”后傅晓阳与傅德岷就改编电视剧合作未果。2002年2月6日,傅晓阳代表笛女广告公司与金青禾签订协议书,约定金青禾将其小说《双枪老太婆的故事》授权笛女广告公司拍摄电视剧使用,稿费1万元。2002年6月21日,傅晓阳与李天鑫签订协议书,委托李天鑫编写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的剧本。2002年12月2日,笛女广告公司与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为联合承制单位,剧本著作权属笛女广告公司,电视剧版权归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所有,由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负责组成班子拍摄,笛女广告公司协助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工作,金青禾在片中署名,电视剧所得收益由双方5:5分成。2002年12月l3日,笛女广告公司和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电视台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剧版权属笛女广告公司和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拥有,由二公司全额投资全权负责全剧制作并无偿使用重庆电视台的摄制许可证号,重庆电视台有署名权但不享有版权及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权利,笛女广告公司和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署名为摄制单位。同日,笛女广告公司与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二公司与重庆电视台签订协议书中的内容由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承担,与笛女广告公司无关,两公司仍按2002年12月2日的合同执行。两公司当日还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载明笛女广告公司愿意转让该剧的剧本拍摄权,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有权对剧本进行调整、修改,笛女广告公司拥有在剧本中的署名权,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在该剧完成后支付给笛女广告公司稿酬30万元,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在电视剧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无论亏损、盈利均与笛女广告公司无关。该协议也明确双方2002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仍生效,有关事宜仍按该合同执行。2002年12月20日,笛女广告公司又与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该剧总投资由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负责并投入,制作过程由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为了使用资金的方便和安全,电视剧制作中的有关费用由笛女广告公司支付,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再付给笛女广告公司。2004年10月18日,笛女广告公司和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该剧已经完成并被广电总局审查通过,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委托笛女广告公司完成央视的收购,播出事宜,所花费用由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认可后支付,并再次明确2002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仍有效。2006年1月3日,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与笛女广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该剧属双方联合摄制,由于该剧出现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笛女广告公司同意用该剧在重庆地区的播映权折抵30万元的编剧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就此了结双方的所有合同(2002年12月2日、2002年12月13日、2004年10月18日)。2006年1月25日起,该剧开始在重庆卫视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第8套和第12套节目中播出。剧中载明根据金青禾《双枪老太婆的故事》改编,片尾署名该片由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笛女广告公司、中共华蓥市委员会、华蓥市人民政府以及重庆电视台联合摄制。诉讼中,经笛女广告公司申请,重庆市版权局于2007年12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不宜认定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侵犯了小说《魂荡华蓥》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另查明,重庆市广播电视局于2003年11月8日颁发了一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号为(渝)剧审字(2003)第003号,剧目名称为“双枪老太婆”,制作单位是重庆电视台,合作单位是上海子能影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笛女传媒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010号。2004年l2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颁发了一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号为(广播)剧审字(2004)第154号,剧目名称为“双枪老太婆”,制作单位是重庆电视台,合作单位是上海子能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笛女传媒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010号。在本案中用于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光盘的外包装上署名该片由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中共华蓥市委市府、重庆电视台和上海子能影业联合摄制。笛女传媒公司提交了重庆市广播电视局于2003年11月8日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12月20日在该复印件上添加了“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公司应为重庆笛女阿瑞斯广告文化传播公司”等内容。此外,根据工商档案记载,笛女传媒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04年4月27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04年4月30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剧等影视制作等,股东为傅晓阳、刘群和张渝。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包括一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广播电视局于2003年10月18目颁发,证号为(渝)字第030号,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剧等影视制作,单位名称笛女传媒公司,法人代表傅晓阳。又根据笛女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傅晓阳,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发布字牌、灯箱、路牌、霓虹灯礼品广告、代理报刊广告业务以及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傅晓阳和傅敬堂。 一审法院认为:一、笛女传媒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傅德岷小说及其他资料。笛女传媒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30日,傅晓阳在2001年的借书行为不能代表该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的行为,傅德岷要求该公司退还小说和资料的请求不能成立。二、笛女传媒公司是否参与了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的制作并使用《魂荡华蓥》改编电视剧。改编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使用小说改编电视剧的行为应当发生在电视剧制作完成之前,且行为主体应为参与电视剧制作的单位。虽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分别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均有笛女传媒公司作为合作单位的记载,但电视剧发行许可是主管部门对已经制作完成的电视剧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进行审批的行为,发行许可证上的记载可以佐证电视剧的制作单位,但并非证明电视剧制作者的唯一证据。本案中,以时间在前的由重庆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来认定电视剧完成制作的最晚时间应当在2003年11月8日之前已经制作完成,而根据工商登记材料,笛女传媒公司的成立时间应为2004年4月30日,也即笛女传媒公司在电视剧制作完成前并未成立,所以发行许可证上关于被告笛女传媒公司是电视剧合作单位的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仅凭发行许可证上的记载证明笛女传媒公司参与了电视剧的制作。本案中,笛女传媒公司举示了多份协议证明傅晓阳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以笛女广告公司的名义而非笛女传媒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有关的制作行为。虽然在电视剧光盘外包装上有笛女传媒公司的名称,但在片尾部分仍然是笛女广告公司的署名而没有笛女传媒公司的名称,所以也不应单纯以电视剧中的署名或光盘外包装上的署名来确定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因此,无论从电视剧制作完成的时间以及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协议,还是从电视剧的署名情况等方面,傅德岷提出笛女传媒公司参与了电视剧的制作与事实不符。诉讼中,傅德岷针对笛女传媒公司工商材料中的一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提出,该许可证是由重庆市广播电视局于2003年10月18日颁发,单位名称一栏已经注明为笛女传媒公司,所以应认定笛女传媒公司于该日前已经成立。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由于笛女传媒公司是一家从事电视剧影视制作的单位,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其设立阶段的必要步骤,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并不能推翻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公司成立时间。三、笛女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侵犯原告傅德岷著作权的行为。笛女传媒公司虽然未参与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的制作,但其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以及电视剧光盘外包装上标注名称的行为,证明其参与了电视剧的发行事宜。其参与电视剧发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傅德岷的著作权,应当以认定电视剧是否剽窃了小说《魂荡华蓥》为前提。傅德岷认为,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与小说《魂荡华蓥》在四个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经对比,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故事背景及作品主线。小说记叙了20世纪30年代初共产党员华云竹受组织委派到川北华蓥山区吸纳地方土匪武装组建华蓥山游击队进行反军阀、争生存、求解放的革命斗争,并配合红四方面军的反围剿战斗,逐步壮大的故事。华云竹的同学梅青回川后也参加了游击队并练成双枪,在革命斗争中与华云竹发展为革命伴侣。敌方20军杨森下属的县城防精炼司令部司令向廷芳和混成旅长夏驹对游击队进行了残酷的镇压和围剿,最后将华云竹抓捕并杀害,导致了华蓥山游击队的失败。电视剧则讲述了共产党员白坤洁在大革命失败后受战友托付手持双枪继续进行革命,回到华蓥山后化装为“双枪老太婆”,让敌人闻风丧胆,并以川军某部参谋长闵加林曾为其同学的关系作掩护,利用敌人不了解“双枪老太婆”的真实身份以及川军与中央军之间的矛盾,完成了保护机密文件、掩护药品运输、处决叛徒以及拖住敌人剿共部队等任务。电视剧和小说均取材于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蓥山游击队在华蓥山地区与地方军阀进行革命斗争的故事,电视剧和小说在故事背景和取材方面基本相同。根据笛女传媒公司提供的文献资料证明,华蓥山游击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击地方军阀以及双枪老太婆的原型之一陈联诗作为游击队成员与敌斗争属历史史实,非原告小说独创,因此电视剧与小说在背景和取材方面相同不足以证明电视剧剽窃了小说内容。在作品主线方面,小说主要讲述了华云竹组建华蓥山游击队开展革命斗争到逐渐发展壮大直至最后失败以及地方军阀对游击队进行围剿、镇压的过程;电视剧主要讲述了白坤洁化装成“双枪老太婆”与敌人进行斗争以及地方军阀对双枪老太婆进行抓捕的传奇故事。小说中的主要线索即华蓥山游击队的组建、发展和失败以及敌人对游击队的围剿虽然也在电视剧中有所反映,但《双枪老太婆传奇》作为一部以讲述人物传奇故事的电视剧其主要线索是围绕白坤洁化装成“双枪老太婆”与敌人斗争的故事展开,因此两部作品的主要线索存在明显差异。(二)主要人物及关系。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包括梅青、华云竹、夏驹和向廷芳等,电视剧中的主要人物包括白坤洁、曾友之、熊驹和闭加林等。由于小说和电视剧在主要线索方面的差别,导致在小说中华云竹是整个作品最主要的人物,贯穿了华蓥山游击队组建、发展和与敌人斗争的全过程,华蓥山游击队最后的失败也与华云竹被捕就义相关;而电视剧由于围绕白坤洁化装成“双枪老太婆”与敌斗争的传奇故事展开,因此白坤洁相应成为了整个作品最主要的人物。就人物关系而言,小说中梅青和华云竹从同学发展为革命伴侣的人物关系与电视剧中白坤洁与曾友之从同学到日益产生爱幕感情具有相似性,但从文献资料中可以发现双枪老太婆的原型之一陈联诗和华蓥山游击队的领导者廖玉璧之间从同学发展为夫妻关系的介绍,因此梅青和华云竹之间的人物关系并非原告小说的独创。此外,在电视剧中白坤洁、曾友之、闵加林和杨丽雯之间的感情纠葛未出现在小说当中,这是电视剧围绕白坤洁的人物情感关系安排上的显著特点。在人物形象塑造方面,小说中的梅青并没有以“双枪老太婆”的形象出现,通篇也未提及“双枪老太婆”,且梅青使用双枪源于自己的练习并无其他寓意;电视剧中的白坤洁经常化装成“双枪老太婆”孤胆斗敌,有侠义特征,其使用双枪源于战友的托付,有特别含义。小说中的华云竹组建华蓥山游击队并通过搞匪运使游击队发展壮大,最后被捕就义,具有典型的党组织领导者的革命经历;电视剧中没有关于曾友之组建游击队以及搞匪运的内容,其个人形象在前半部分是以类似“卡尔马克思”的形象出场,且最后也是在与白坤洁并肩作战的过程中牺牲,有更多的革命浪漫主义色彩。至于曾友之参与游击队的领导工作的经历与小说中的华云竹有相似性,但可以从文献资料中关于华蓥山游击队的领导者廖玉壁的身世介绍中找到相同内容,并非小说独创。小说中的夏驹和电视剧中的熊驹都是地方军阀的代表人物,在两部作品中塑造的形象与文献资料中杨森下属的混成旅长夏炯相似,也不是小说的独创,电视剧对熊驹好色的个性有突出刻画,但二人在两部作品中使用的名称有相似之处。小说中的另一位反面人物是向廷芳,其身份和角色与文献资料相似;在电视剧中,闵加林除了在身份上与向廷芳相似外,其在与白坤洁、曾友之之间的人物关系以及其自身的反动个性等方面与向廷芳有明显差异,对整部作品故事情节的推动作用也有所不同,因而属完全不同的人物角色。所以,电视剧和小说中所对应的四个主要人物在塑造上有相似点和不同点,在相似方面大部分都有文献资料的依据,并不属于小说独创部分,且电视剧在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的塑造上具有更多的创造性。不过小说中使用“夏驹”的名称有一定创造性,而电视剧中“熊驹”的名称与“夏驹”相似。(三)故事情节和场景。傅德岷认为电视剧和小说中有多处场景或情节相同或相似。其中,场景包括进香会、联络站、上山与游击队见面、鸿门宴、抄写经书、教书宣传抗日、跪拜母亲;情节包括到寺庙接组织关系、梅青(电视剧中为白坤洁)被捕后又被释放、运送枪弹(电视剧中为掩护药品运输)、假扮夫妻到戏院看戏并混出城,敌人以梅青(电视剧中为白坤洁)信佛的母亲为饵劝降不成后将母亲杀害。场景方面,一审法院经对比认为,电视剧中没有进香会的场景;电视剧中设鸿门宴毒杀杨县长的场景与小说中设宴试探金若新的场景在表现方式和作用上完全不同;电视剧中闵加林通过让白坤洁抄写经书以核对白坤洁是否双枪老太婆的场景也不同于小说中梅青通过抄写经书传递信息的场景;在电视剧中具体描述了白坤洁在给学生上课时激发学生抗日热情的场景,在小说中虽然交待了梅青借教书宣传抗日,但没有作详细描述;关于跪拜母亲的场景在电视剧和小说中的作用和表现则完全不同。不过,电视剧和小说在场景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主要是联络站和华云竹(电视剧中为曾友之)上山与游击队见面的场景。根据文献资料,设联络站是当时特定时期的普遍现象,但联络站的“唐二嫂”是小说独创。在电视剧中,联络站的“粱二嫂”在人物特征以及在故事中发挥的作用虽然与小说中的“唐二嫂”不同,但二者在名称上相似;而华云竹(电视剧中为曾友之)上山与游击队见面时听见游击队员唱山歌的场景属于小说独创,虽然在电视剧中所唱山歌的内容不同,但场景上有相似性。情节方面,一审法院经对比认为,小说中梅青和华云竹到寺庙接组织关系是作品对两人第一次见面的交代,而电视剧中白坤洁和曾友之在寺庙接头只是联络的一种方式,并非二人第一次见面,性质和作用有所不同;小说中梅青被捕后,是因为刘湘说情加上敌人为了放长线钓大鱼而被释放,但电视剧中详细描述了民主人士杨县长保释白坤洁的过程,且这一过程符合文献资科中反映出的县长张晋昌保释陈联诗的情节;小说中梅青接受组织安排负责从水路运送枪弹,但电视剧中的白坤洁并没有运送枪弹的情节,只是为药品运输提供掩护,二者在内容和表现方式上并不相同;至于小说中梅青与汪晓兰假扮夫妻看戏并混出城的情节也与电视剧中利用戏院以及白坤洁与曾友之装扮夫妻从而掩护陈仲祥逃脱敌人抓捕并混出城的情节不相同。但是,在小说和电视剧中都有敌人以梅青(电视剧中为白坤洁)信佛的母亲为饵劝降不成后将母亲杀害的情节,该情节应属原告小说独创。通过情节和场景的对比,电视剧和小说绝大部分场景和情节并不相同或相似,或即使存在相似也非原告小说独创。但在唐二嫂(电视剧中为粱二嫂)的人物名称、华云竹(电视剧中为曾友之)上山与游击队见面时听见游击队员唱山歌的场景以及敌人以梅青(电视剧中为白坤洁)信佛的母亲为饵劝降不成后将母亲杀害的情节方面存在相似,且该部分场景和情节应属小说独创。(四)次要人物和俗语。傅德岷认为电视剧和小说中相同或相似的次要人物包括寺庙主持、侦缉队长、连长和打更匠。经对比,小说中的徐老和尚在整部作品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电视剧中关于慧圆法师的内容极少,对情节发展也没有实质性作用;关于叛徒任侦缉队长,虽然在电视剧和小说中都有反映,但文献资料证明这是当时的历史客观情况,非原告小说独创;而苟连长在小说中对故事发展也没有特定的作用,与电视剧中的冯连长完全不同,冯连长在剧中多次推动了故事情节的展开;打更匠虽然在小说和电视剧中都出现过,但这属当地民俗,并非小说的独创部分。此外,小说和电视剧中都使用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俗语,该俗语是恳求他人帮助时的常用语,不能作为小说的独创内容,且在电视剧中使用该俗语的场景与小说也不相同。因此,在次要人物和俗语方面,小说和电视剧只有部分内容存在相似之处,但相似部分也并非小说独创。对于作品而言,具备独创性是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同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与小说《魂荡华蓥》在故事主线、主要情节以及整体内客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认定电视剧不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来。但由于两部作品取材于相同背景,因此在部分人物、情节和场景方面存在相似性。作品之间存在的相似性是否构成剽窃,应当看这种相似性是否受到表达方式的局限,是否源自客观事实,并应当根据相似程度、作品特色以及创作过程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两部作品在相似的人物、情节和场景中,大部分内容在被告提供的文献资料中能够找到相关记载,证明这些内容并非原告小说独创,任何人均有权对其合理使用和再创作。关于夏驹(电视剧中为熊驹)和唐二嫂(电视剧中为梁二嫂)的人物名称,上山与游击队见面时听见游击队员唱山歌的场景以及敌人以梅青(电视剧中为白坤洁)信佛的母亲为饵劝降不成后将母亲杀害的情节则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不过,电视剧拍摄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劳动,应当允许对事实信息的吸取,不适当地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将损害其他创作者对公有信息的使用,造成创作的困难。本案中,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小说和电视剧的极少比例,且对两部作品的故事整体没有实质性影响,电视剧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也与小说存在一定不同,因此电视剧对小说中这些部分的使用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傅德岷对小说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在此基础上,由于笛女传媒公司并未参与电视剧的制作,其对于电视剧与小说在少量情节和场景方面存在相似性没有过错,因而笛女传媒公司的行为也不会侵犯傅德岷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综上所述,傅德岷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告笛女传媒公司从其处借走了小说和其他资料,以及参与了电视剧的制作并使用《魂荡华蓥》改编电视剧,或存在其他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傅德岷关于要求笛女传媒公司返还小说及资料、停止侵权、支付因使用小说的使用费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此外,由于傅德岷对借条上载明的其他资料并不享有著作权,其要求笛女传媒公司支付使用其他资料的使用费于法无据。至于傅德岷要求笛女传媒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傅德岷当庭表示是因为笛女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晓阳在2003年对原告进行了不实说辞从而造成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该事由不属于本案著作权纠纷的审理范围。在本案中,因笛女传媒公司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傅德岷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也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傅德岷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916元,由傅德岷承担。 傅德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笛女传媒公司参与了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的制作。一审判决认为重庆广播电视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两张发行许可证针对同一部电视剧,从最早的重庆广播电视局的发行许可证的落款时间来推断电视剧的最晚制作时间应当是2003年11月8日,认为当时笛女传媒公司并未成立,所以未参与电视剧的制作。但是,两份发行许可证并不是针对同一电视剧的,重庆广播电视局的发行许可证是针对19集电视剧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发行许可证是针对20集电视剧的,公开播放的电视剧是20集的,电视剧中所公示的发行证号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就是按照一审法院的推断方式,20集电视剧的最晚制作时间应当是2004年12月28日,此时,笛女传媒公司早已成立,该发行许可证上载明其是电视剧合作单位,所以,笛女传媒公司参与了电视剧的制作。2、一审判决对电视剧和小说存在的相似部分没有认定完全。一审判决认为只存在夏驹(熊驹)和唐二嫂(梁二嫂)的任务名称、上山与游击队员见面时听见游击队员唱山歌的场景以及敌人以梅青(白坤洁)信佛的母亲为饵劝降不成将母亲杀害的情节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其他相似的人物、情节和场景中大部分内容在文献资料中能够找到相关记载,非上诉人独创。但是,上诉人认为电视剧和小说在故事背景及作品主线,主要人物及关系,故事情节和场景,次要人物等方面还存在大量的相似部分,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3、《岳池县党史资料》等内部资料在没有得到发行单位确认的情况下,真实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采纳为证据。4、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电视剧和小说之间存在某些相似,另一方面却以相似情节太少为由认为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我国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剽窃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构成侵权。对他人的著作权侵犯了多少,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因为数量的多少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 除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本院二审进一步查明以下事实: 1、在各电视台公开播放的电视剧为20集,电视剧片首、片尾显示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广播)剧审字(2004)第154号。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010号)上的制作单位为重庆电视台。 2、电视剧自称改编自金青禾的小说《双枪老太婆的故事》。《双枪老太婆的故事》是由20个情节、人物各异的独立小故事汇编而成,主要人物只有双枪老太婆一人;电视剧只取用了游击队叛徒飞鸽传书,被双枪老太婆击落这一处内容。 3、傅德岷提供了一份剧名为《双枪老太婆》的20集电视连续剧分集文学大纲。正式播出的电视剧与该大纲相比,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在人物设计、剧情发展上有着不可分割的继承关系,可以视为正式播出的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的前期创作剧本。该大纲中出现了宝顶寺、女主角坤在南京读书、游击队劫10万军款等内容。这些内容在傅德岷小说中均有体现。 4、两部作品的主要情节走向 小说《魂荡华蓥--双枪老太婆前传》的情节梗概为:1932年,四川军阀杨森在广安、岳池等防区内压迫人民,共产党为打击军阀,决定由华云竹组建一支游击队,第1-9章就讲述了华蓥山游击队在华云竹的领导下组建起来的过程。华云竹在进步青年梅青、农民夏琳等的协助下,通过在山里搞匪运、工运、农运,充分发动群众,将焦玉山等绿林好汉、唐一清等炭厂工人等各路人马团结起来,并由梅青到重庆搞到枪支,成立了游击队。梅青任后勤运输队队长,加入了共产党,练成了双枪,并与华云竹产生了爱情。与此同时,共产党的县委负责人金若新、梅青等在岳池县城开展学运、妇运,杨森的精练司令向廷芳和混成旅旅长夏驹对金若新产生了怀疑,到其书店进行试探(第1-9章)。游击队成立起来之后,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与斗争,形成游击队的发展时期。主要的事件包括,利用宝顶寺进香会宣传革命,劫持土豪劣绅的粮食并占领梨园镇和镇压土豪,反击敌人的回扑清剿,杨森兵困华蓥山,梅青筹款买粮运弹等。与此同时,向廷芳和夏驹在岳池县城里加紧搜捕地下党,金若新逃脱追捕,而赵德谦被捕后牺牲(第10-19章)。在20-35章里,杨森、向廷芳和夏驹展开了对地下党的大肆搜捕和对游击队的疯狂反扑,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