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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龙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41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原告: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娄寿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涨,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龙,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临村河一横路凤凰小区D404 室,身份证号为460102198702102758。 原告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与被告张世龙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涨、被告张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美公司诉称,佳美公司创立于1996 年10 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和旅游休闲食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溢佳香”牌牛肉干、卤制品、卤半鲜系列等六大类产品,销售遍及上海、江苏、山东、广东、湖北、湖南、浙江、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陕西、山西、江西、安徽等全国大部分省市,成为浙江省的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 佳美公司于1996 年开始使用“溢佳香”系列商标, 1999 年获得注册号为第1326747 号文字为“溢佳香”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 类的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干、腌腊肉、香肠、蛋类、加工过的肉,2003 年10 月获得了注册证号为第3272404 号的“ ”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 类的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干、肉松、腌腊肉、香肠、蛋类、加工过的肉。2007 年12 月27 日,佳美公司将第3272404 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寿敬。其后,娄寿敬将第3272404 号注册商标许可给佳美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对涉及该商标的侵权事宜,授权佳美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溢佳香”商标经过近12 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佳美公司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广告资金,通过电视台、报纸、户外、网络、博览会等各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宣传“溢佳香”产品,竭力推行牛肉养殖、屠宰、产品深加工和品牌推广的农户到公司到餐桌的绿色产业模式,在质量管理、文明经营、争创名牌、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成绩显著。“溢佳香”系列商标两次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溢佳香”系列产品被评为“杭州名牌”,“2003 年上海畅销快速消费品”、“浙江省名优农产品”、2007 年“浙江名牌产品”,通过了ISO9001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中国“绿色食品”的认证,并获得“世界休闲博览会专用产品”等金奖,佳美公司被评定为2005 年“浙江省知名商号”,“中国食品工业最具成长性民营企业”、“全国诚信单位”;2006 年12 月,法定代表人娄寿敬被评为“2006 年度浙江省杰出民营企业家”。注册证号为第3272404 号注册商标现己经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已形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张世龙恶意地注册了“溢佳香.公司”中文域名,并向佳美公司提出高价转让,但双方协商未果。佳美公司认为,“溢佳香”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属于驰名商标,应当给予商标权的扩大保护。张世龙注册“溢佳香.公司”中文域名, 该域名主要部分与佳美公司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而且其通过域名抢注再转让牟取不当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侵犯了佳美公司的商标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佳美公司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张世龙立即停止对“ ”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注销“溢佳香.公司”中文域名;2 、判令被告张世龙赔偿原告佳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 元;3 、判令被告张世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世龙口头辩称,其确实注册了“溢佳香.公司”中文域名,但与佳美公司使用的“溢佳香”注册商标无关,没有构成侵权。 原告佳美公司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佳美公司的主体资格。 第二部分证据1、第3272404 号商标注册证、第3272404 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该商标已依法注册,佳美公司对该项注册商标有独占使用权和有权处理该商标的有关法律事宜;证据2、关联商标及公司其它商标的申请注册材料。证明佳美公司对关联商标进行了注册,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 第三部分证据1、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1)“溢佳香”注册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杭州市著名商标证书;(2)“溢佳香”注册商标产品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杭州市名牌产品证书,“溢佳香”系列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卫生安全全面达标食品、最受市场欢迎旅游产品、浙江名优农产品、2003 上海畅销快速消费品、2004 上海博览会畅销产品、2006 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专用产品、浙江省商场超市畅销品牌、第八届浙江食品交易会金奖等奖匾;(3)佳美公司被评为全国诚信单位、中国食品工业最具成长性民营企业、A 级食品安全信用单位及AAA信用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2005 年度现代营销、管理及信息化示范企业、2006 年度销售收入百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及诚信示范企业、2006至2007年度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品牌浙江宣传基地、浙江省技术创新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理事单位、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明星企业及龙头企业、杭州市专利试点单位、2005—2008 团体会员单位、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奖匾;(4)“溢佳香”系列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A 级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认定证书、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检测符合各种质量要求的连续三年检验报告、国家质检局、农业部食品部质检中心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 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5)12 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2、产品销售情况的证据材料:(1)“溢佳香”系列产品全国销售网络图片;(2)超市和展销会销售图片;(3)部分销售合同;(4)部分销售发票;(5)佳美公司2003 年度—2007 年度每年审计报告;(6)佳美公司2003 —2005 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溢佳香”产品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且很畅销。证据3、商标广告宣传资料:(1)、电视广告及广播广告碟片;(2)“溢佳香”赞助电视活动图片;(3)、户外楼体、马路路口广告;(4)世纪联华超市广告路牌、超市电梯广告;(5)公交车体、配送车体广告;(6)浙江在线新闻、每日商报、中国食品报报道;(7)每年投入广告方面的部分发票。证明该注册商标宣传力度、广度、持续的宣传时间、投入的巨大金额以及公众的知晓程度高。证据4、商标连续使用的材料商标使用证据:(1)“溢佳香”商标在包装上的使用图片;(2)在超市专柜上的使用图片;(3)楼体广告中的使用图片;(4)在公交车体广告中的使用图片;(5)“溢佳香”商标其它使用情况图片。证明“溢佳香”商标于1998年使用,2003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已连续使用5多年。证据5、受保护及维权材料:(1)由法律顾问常年参加打假活动的文件;(2)《浙江日报》上刊登严正打击假冒仿冒行为的严正声明;(3)成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商标管理材料。证据6、其它材料。(1)党政领导视察公司照片;(2)慈善、捐资助教、扶贫、爱心送暖等新闻报道图片;(3)2005年—2008年国家质检局全国产品生产许可证;(4)国家质检协会企业质检机构合格证书;(5)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企业。证明“溢佳香”商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知名度高。 第四部分证据: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证明被告张世龙己获得相关域名注册,构成侵权。 被告张世龙对原告佳美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第四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构成侵权,也不能证明原告佳美公司的损失数额。 被告张世龙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 佳美公司设立于1996 年10 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凤都工业园区,占地48 余亩,资产总值10796 万元,公司员工1000 余人,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和旅游休闲食品开发、生产、销售,主要生产“溢佳香”牛肉干、卤制品、卤半鲜系列等六大类产品,年生产能力3500 吨。1999年10月21日,佳美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9 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326747 号 “YIJIAXIANG溢佳香”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牛肉干、油炸丸子、腌腊肉、香肠、蛋、非活家禽、加工过的肉。其后佳美公司对“溢佳香”文字和图形商标作了修改,并申请商标注册。2003年8月14日,佳美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9 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3272404 号“ ”,核定服务项目为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干、肉松、腌腊肉、香肠、蛋、死家禽、加工过的肉。有效期限自2003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止。2007 年12 月27 日,佳美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寿敬。同年12 月30 日,娄寿敬与佳美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第3272404 号商标许可给佳美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对涉及该商标的侵权事宜,授权佳美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此同时,佳美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72403号注册商标、第3596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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