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高吉励、丰锦然与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23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吉励,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B座6楼南宁市钟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来光业,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锦然,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B座6楼南宁市钟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来光业,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汪东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俊生,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远东,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扶南乡。 法定代表人汪东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俊生,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远东,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高吉励、韦锦然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东亚公司)、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南东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吉励、韦锦然的委托代理人陈世华、来光业,被上诉人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俊生、邓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明东亚公司是于1993年10月14日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白砂糖、精炼糖、绵糖、原糖、黄砂糖、及制糖副产品等。1995年12月23日,宁明东亚公司的中方股东广西宁明糖厂与高吉励签订《劳动合同》,聘用高吉励为宁明东亚公司员工,合同期限10年,自1995年12月23日至2005年12月22日止。高吉励在公司中担任锅炉(环保)主管、锅炉工程师职务,主要工作是从事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工作。2003年10月13日,高吉励辞职离开该公司。 扶南东亚公司是于1993年10月14日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糖及其附产品。2000年5月1日,扶南东亚公司与韦锦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韦锦然为该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技术员,合同期限3年,自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韦锦然主要工作是从事公司机械方面的技术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2003年6月1日,韦锦然辞职离开该公司。2004年4月8日,高吉励、韦锦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4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高吉励、韦锦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CN200420048043.9。“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涉及的技术领域为一种甘蔗糖厂蔗渣燃烧炉附属装置,特别是蔗渣燃烧炉蔗渣入料控制喂料器。该专利可有效地控制锅炉的燃烧工况,稳定蒸汽参数,提高锅炉运行安全性、可靠性,降低锅炉维修效率,提高锅炉的燃烧效率,节省燃料,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等。 高吉励在宁明东亚公司工作期间,被抽调到南宁东亚集团担任锅炉技术主管,专门负责该集团内各公司锅炉技术管理与技术改造等工作。被告韦锦然在扶南东亚公司工作期间,也被抽调到南宁东亚集团技术部工作,负责该集团内各公司技术改造、图纸资料管理等工作。2000年5月12日至6月12日,高吉励受宁明东亚公司、南宁东亚集团的委派于赴泰国两仪糖业集团参加锅炉运行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泰国糖厂热电站锅炉的基本构造和有关辅助设备、锅炉运行时的设备管理方法及停炉的设备维修方式、方法、锅炉运行控制系统、节能技术和措施、锅炉燃料管理、锅炉先进燃料系统等内容。2002年2月28日至4月4日,高吉励、韦锦然受宁明东亚公司、南宁东亚集团的委派赴泰国两仪糖业集团参加压榨、制炼、锅炉节能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各种喂料器的结构及使用情况、蔗渣干燥设备、锅炉燃烧设备(蔗渣喷嘴、炉排)、锅炉的燃烧配风系统、清灰器、锅炉本体及管道的保温、除尘器、锅炉仪表、汽凝水的管理、锅炉操作管理等内容。2002年3月31日,考察锅炉小组成员容春林、廖建光、高吉励写出了《节能小组学习总结-锅炉部分》考察报告,报告中提及在锅炉设计方面要考虑密封性,入料考虑安装喂料器,并逐步在各厂推广安装使用蔗渣喂料器等涉及锅炉技术改造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根据上述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构成职务发明的前提。高吉励为宁明东亚公司的锅炉(环保)主管、锅炉工程师,主要从事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工作,虽然工作期间被抽调到南宁东亚集团担任锅炉(环保)主管,负责南宁地区东亚各糖业公司锅炉(环保)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但其与宁明东亚公司的隶属关系及其本职工作性质并未改变。韦锦然为扶南东亚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技术员,主要是从事公司机械方面的技术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虽然工作期间被抽调到南宁东亚集团生产部担任技术员,但其与扶南东亚公司的隶属关系及其本职工作性质同样也未改变。故高吉励、韦锦然在主体上符合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 高吉励、韦锦然申请的“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是一种甘蔗糖厂蔗渣燃烧锅炉附属装置,特别是蔗渣燃烧炉蔗渣入料控制喂料器。该实用新型与制糖企业蔗渣燃烧锅炉有关,是锅炉蔗渣入料输送设备。而高吉励为宁明东亚公司的锅炉(环保)主管、锅炉工程师,韦锦然为扶南东亚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技术员,从事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是其本职工作。高吉励、韦锦然不但接受宁明东亚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委派到泰国参加有关锅炉运行操作、锅炉节能技术等内容的培训,也是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的主要负责人。故高吉励、韦锦然申请的“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且系两人在辞职不到1年内作出,“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符合法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属职务发明创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高吉励、韦锦然于2004年4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的CN200420048043.9号“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权归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100元,由高吉励、韦锦然负担。 高吉励、韦锦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创造与高吉励、韦锦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高吉励虽然是宁明东亚公司的锅炉工程师,但不负责设计和制造锅炉附属设备。韦锦然是扶南东亚公司的质量管理办公室技术员,主要从事公司机械方面的技术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也不负责设计和制造锅炉附属设备,更没有从事滚筒式蔗渣喂料器的相关工作。2、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制糖,不是生产制糖设备的企业,不具有研究和生产制糖设备的能力,也从来没有研究过滚筒式蔗渣喂料器。3、高吉励、韦锦然的发明创造没有利用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是高吉励、韦锦然离开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后自行研究开发出来的,专利权应归高吉励、韦锦然所有,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答辩称:高吉励为宁明东亚公司的锅炉工程师,韦锦然为扶南东亚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技术员,从事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是高吉励、韦锦然的本职工作。高吉励、韦锦然不但接受公司的委派到泰国参加有关锅炉运行操作、锅炉节能技术等内容的培训,也实际参与公司锅炉及锅炉附属设备方面的技术维修、技术改造。故高吉励、韦锦然在辞职后1年内作出的“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发明创造与二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共同所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吉励、韦锦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高吉励、韦锦然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宁明东亚公司、扶南东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滚筒式蔗渣喂料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谁?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新证据提供。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明创造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