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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区钊金与南宁快富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47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区钊金,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大学西路10号翠湖苑23栋A座102号,系南宁市金利达食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九华,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快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8号盘岭庄苑E栋E-2号。 法定代表人彭如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娟莲,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区钊金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快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富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事实比较清楚,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区钊金为个体工商户,系南宁市金利达食品厂的业主。2005年6月22日,区钊金以南宁市金利达食品厂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食品包装袋(花生)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南宁市金利达食品厂该食品包装袋(花生)《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530026001.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区钊金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为:主视图中右方有白色简体草书“花生”字样;“花生”字样之下即图案中部有二道黄色、大小相同、长度相等呈横向的平行细线,两线之内有4句16字的广告语,上为“香味浓郁 与众不同”,下为“未经漂白 原汁原味”,该字样比“花生”字样小,为黄色粗圆简体;图案下部即广告语之下至底部边缘为金黄色花生堆实物拍摄图片。后视图有一个白色粗线条组成的长方形边框(上方不连接),框内右上方有白色简体草书“花生”字样,中部有4句16字的广告语,其字体、颜色、分布均与主视图的相同。该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的底色均为绿色,其中后视图的绿色自上而下由深变浅。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快富公司于2006年8月3日开始使用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包装销售自己生产的花生。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的正面图案为:中上部有白色粗圆简体“香脆花生”字样,该字样下有较小的白色汉语拼音“XIANG CUI HUA SHENG”,拼音下有黑色简体字“净含量:120g”;包装袋中上部边缘两侧即“香脆花生”字样及汉语拼音两侧有竖列的4句16字黄色小字体广告语,左侧为“传统酿制 自然风味”,右侧为“酥脆香浓 独具一格”;在“香脆花生”字样正上方标有一个图形及文字组合的“美乐斯”注册商标;商标左侧上方即正面图案左上角有黄色字体“全新包装”字样;图案下部为金黄色花生堆实物拍摄图片;花生堆即包装袋下部边缘标有黄色字体“南宁快富食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及黑色字体“地址:南宁市盘岭路8号盘岭庄苑E栋E-2号”字样;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背面图案为:“全新包装”字样、“美乐斯”图形与文字组合注册商标、“香脆花生”文字及汉语拼音,其字体、颜色、分布与正面图的相同;在汉语拼音下有4句竖列的广告语,字的颜色为黄色,自左向右依次为“传统酿制”、“自然风味”、“酥脆香浓”、“独具一格”,在每句广告语的右边都同时竖立有一根细白线条;在4句竖立的广告语之下,有一段介绍“美乐斯”花生的文字及标注了该产品的配料、产品标准号、标签认可编号、食卫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电话等。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正、背两面的底色均为绿色,其中背面图的绿色自上而下由深变浅。区钊金认为快富公司侵犯其食品包装袋(花生)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将区钊金的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所包含有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可以看出二者要部在视觉上差异显著,表现在:1、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花生”字样为简体草书字体,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香脆花生”的字体为粗圆简体字体;2、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花生图片上的花生颗粒个体较小,堆叠的花生间隙较大,阴影明显,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花生图片上的花生颗粒个体较大、饱满,堆叠的花生密实,间隙不明显,比区钊金的花生图片更富有美感;3、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正背两面的广告语位于“花生”字样下方,分两行呈横向排列,其上下有两道黄色线条,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正面的广告语位于中上部边缘两侧,分两列呈纵向排列,背面的广告语则分四列呈纵向排列,每列广告语右边还竖立有一根细白线条;4、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花生”字样下方为广告语,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花生”字样下方为白色汉语拼音“XIANG CUI HUA SHENG”;5、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的后视图有一个白色粗线条组成的长方形边框(上方不连接),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没有此长方形边框。因上述差异显著,即使两者的底色相同,但只要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采取整体观察、隔离对比、重点比较要部、综合判断的方法,将授权专利时表示在图片中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袋与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进行对比,便不会对二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故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二者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没有落入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区钊金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区钊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区钊金负担。 区钊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正、背面均以绿色为基调,正面下方花生堆的形状、位置、比例相同,香脆花生四个字相似,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势必产生混淆,二者相近似,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已落入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快富公司已经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区钊金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快富公司承担。 快富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有许多不同之处,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侵权食品包装袋没有落入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快富公司不构成侵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钊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区钊金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快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包装袋与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诉人区钊金在二审中没有新证据提供。 被上诉人快富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二份新证据。证据一是快富公司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红、绿、黄三种颜色系列花生包装袋图片,说明本案被控侵权的包装袋只是系列包装袋中的一种,并未模仿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证据二是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其他厂家生产的花生包装袋实物三个,说明花生食品的包装袋正面下方有花生堆是公知设计。区钊金认为该二份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且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本院对该二份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控侵权的包装袋是否快富公司系列包装袋中的一种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无关,花生食品的包装袋上有花生图案虽然属于公知设计,但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中的花生图案有其新意与特点,仍属于新设计部分。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应当是专利授权时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部分(要部)。包括主视图、侧视图、后视图等。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区钊金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形状为长方形塑料包装袋,这是一种公知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区钊金的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色彩,应当将色彩与图案的结合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主视图与后视图整体呈绿颜色,主视图中上部右方有白色简体草书“花生”字样,中部为二道黄色横向平行细线,两线之间有黄色粗圆简体“香味浓郁 与众不同 未经漂白 原汁原味”字样,下部为黄色花生堆实物拍摄照片。后视图上部、中部设计与主视图相同,下部为宣传语和产品的配料、卫生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址、条形码等内容,并有白色线边框。被控侵权包装袋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将专利授权时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包装袋进行对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施以一般注意力,采取整体观察、隔离对比、重点比较要部、综合判断的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包装袋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首先,从主视图比较,二者差异明显。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上部右方为简体草书“花生”字样,中部为“香味浓郁 与众不同 未经漂白 原汁原味”字样,而被控侵权包装袋中上部为粗圆简体“香脆花生”字样,中部为汉语拼音“XIANG CUI HUA SHENG”和居中的“净含量:120g”字样。包装袋下方虽然都有花生堆实物拍摄照片,但两幅照片显然不相同。被控侵权包装袋中上部边缘两侧还有纵列的“传统酿制 自然风味”,“酥脆香浓 独具一格”字样,以及图形与文字组合的“美乐斯”商标等内容,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这些内容。其次,从后视图比较,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别。被控侵权包装袋后视图中间醒目地纵列着“传统酿制”、“自然风味”、“酥脆香浓”、“独具一格”字样,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此内容。除此之外,二者后视图还存在其他诸多差异。再次,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包装袋虽然均以绿色为底色,但单纯的色彩方案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色彩必须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基于被控侵权包装袋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图案上有很大的差异,加之绿色是一种通用包装颜色,因此,即使被控侵权包装袋使用绿色,也不构成侵权。综上,被控侵权包装袋未落入区钊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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