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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4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舜安,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治,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洪玉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斌,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洪玉蕉,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2日,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231号2栋4-2号。 委托代理人凌斌,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中来,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月28日,住湖北省监利县门市镇建新村11-19号,系南宁市晶阁塑钢门窗装饰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凌斌,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承认侵犯了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停止侵权:自签署调解书之日起60日内办妥变更“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南南”字号,在30日内拆除其设置的侵权户外广告牌,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侵权产品,在一切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南南”注册商标; 三、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赔偿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1050000.00元),款项支付方法: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先签署调解书,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接到法院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签署调解书的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转到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帐户(户名: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102106009221023509,开户行:工行南宁市江南支行),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再由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签收调解书; 四、被告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在签署调解书后三十日内在下列两份报纸刊登如下声明: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与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为了避免混淆,柳州南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已更名为XXX公司(声明内容刊登在《南国早报》第一版、《广西日报》许可的版面内,版面大小为6X4.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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