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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山慎洁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洁鼎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6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慎洁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艳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冯云志,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汪世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洁鼎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建文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宇光,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慎洁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慎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洁鼎过滤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中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洁鼎公司在2002年11月4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生产、出口油烟过滤网、油毛毡过滤网。经营期间,洁鼎公司在2002年12月23日将其生产的活性炭过滤网送广州进出口食品检验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广出食品检验中心)检测。该检验中心在2002年12月31日作出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内容为申请人名称、送检产品的名称和数量、送检和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单位加盖的印章等。2003年12月10日,洁鼎公司将其生产的抗菌过滤网送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检测。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在2003年12月25日作出编号为粤微检(2003)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样品名称、送样单位、检测项目、送样和签发日期、检验依据和分析方法、分析检测结果以及检测单位的印章等。此外,洁鼎公司还经TüV CERT认证机构认证,在2005年7月27日获得登记号码为01100048606的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的内容为被认证企业的名称、认证领域、质量体系的认证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和认证机构人员的签名等。 2006年10月13日,洁鼎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于当日派公证员操作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慎洁公司的公司网页(www.mainone.com)。慎洁公司的网页当时展示其获取了TüV CERT认证机构出具的登记号码为01-2006-502的认证证书,该证书的内容中被认证企业名称、登记号码和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与洁鼎公司的TüV CERT认证机构认证证书中的同类项不同。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于2007年1月9日对上述公证行为作出(2007)中证内字第0075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2006年12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经洁鼎公司申请,派公证员公证了洁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的整个过程。公证期间,洁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慎洁公司的企业网页。当时,慎洁公司的企业网站为宣传其产品分别展示了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及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的编号为粤微检(2005)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其中,慎洁公司展示的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中的申请人名称变更为慎洁公司,报告所涉的年份更改为2005年,其余内容与洁鼎公司的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一致。另慎洁公司展示的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的编号为粤微检(2005)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中的送样单位为洁鼎公司,报告所涉年份均为2005年,其余内容与洁鼎公司的编号为粤微检(2003)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中的内容一致。次日,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作出编号为(2006)菊证经字第4119号公证书,向洁鼎公司收取了公证费1000元。 又查:2006年11月10日,慎洁公司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过滤网、过滤制品及净化产品。此前,慎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艳军曾于200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间在洁鼎公司任生产部主管。 再查,洁鼎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洁鼎公司在经营中获得的广出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粤微检(2003)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和TüV CERT认证机构的登记号码为01100048606的认证证书,是对洁鼎公司产品质量符合一定标准的专业认定,洁鼎公司可据此获取商业利益,他人不得随意冒用。 关于慎洁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为宣传其产品对外展示TüV CERT认证机构出具的登记号码为01-2006-502的认证证书、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及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粤微检(2005)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是否冒用洁鼎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 1、关于慎洁公司展示的上述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否构成冒用洁鼎公司获得的相关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的问题。慎洁公司在其网页上展示的广出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与洁鼎公司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相比,除将申请人名称变更为慎洁公司,所涉的年份更改为2005年外,其余关键部分——检测报告编号及主要内容与洁鼎公司的报告一致,足以构成冒用。另,将慎洁公司在网页上展示的TüV CERT认证机构出具的登记号码为01-2006-502的认证证书和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粤微检(2005)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分别与洁鼎公司获得的TüV CERT认证机构的登记号码为01100048606的认证证书及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的编号为粤微检(2003)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进行比较,可见二者之间的关键部分—认证证书登记号码及检测报告的编号不相同,其余相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唯一性,故原审法院认为慎洁公司展示的该认证证书和分析检测报告没有冒用洁鼎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 2、关于慎洁公司为宣传其产品在公司网页上使用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是否属于在商品上使用的问题。慎洁公司通过展示方式使用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与直接在商品上使用该检测报告而言,行为目的及结果都是表示其商品质量,不同的是前者以间接的方式使用,而后者是以直接方式使用。所以,原审法院认为在公司网页上使用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都属于在商品上使用该检测报告。 3、关于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能否看作质量标志的问题。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虽然不是质量上的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但是由质量检测部门对相关商品的质量检测后作出的质量检测结论,是对产品质量符合一定标准的表示,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该检测报告可以看作质量标志。 综上,慎洁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冒用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属于在商品上冒用竞争对手洁鼎公司的质量标志,对慎洁公司的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慎洁公司展示的TüV CERT认证机构的登记号码为01-2006-502的认证证书和广东微生物检测中心的编号为粤微检(2005)FM03111号分析检测报告,则不构成冒用洁鼎公司的相关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没有损害洁鼎公司的合法权益。 慎洁公司对其在公司网页上冒用洁鼎公司的广出食品检验中心的编号为F202171的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洁鼎公司要求慎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000元。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洁鼎公司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或慎洁公司因侵权获得的经济收益,原审法院根据洁鼎公司侵权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在互联网上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等因素,酌情判令慎洁公司向洁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慎洁公司应赔偿洁鼎公司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鉴于没有全部认定洁鼎公司主张赔偿请求所基于的侵权行为,所以原审法院确定慎洁公司赔偿洁鼎公司的合理律师费为12000元,即慎洁公司向洁鼎公司赔偿的合理费用共13000元。对洁鼎公司主张的其他经济赔偿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慎洁公司是在其公司网页上冒用前述检测报告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对洁鼎公司根据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作出的质量表示构成混淆,客观上损害了洁鼎公司的商誉,慎洁公司应在所造成损害的范围内向洁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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