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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九天绿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湛江市万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270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九天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建中路16号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黄添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268号万宝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江雯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银湖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晓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万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武。 上诉人广州九天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九天绿公司)、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邦世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下称三九集团)、湛江市万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万灵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南方制药厂于1993年5月21日成立,于1993年6月30日更名为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年8月28日核发的第1308799号《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商标是“999”,注册人是深圳南方制药厂,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0类,其中包含非医用营养液,注册有效期限为1999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止。 2005年4月20、21日,三九集团从邦世迪公司处购得被控侵权产品“氨基酸口服液”并取得产品宣传册及产品说明书各一份。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的正反面及产品标贴的右上角处均印有“999”字样,在包装盒一侧的左下方及产品标贴上均印有“999”、“三九企业集团”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九天绿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广东省湛江市万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12号,电话:02089083139”等内容。上述产品宣传册封面的右上角处印有“999”及“三九企业集团”字样,在封面的下方印有“999”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字样。2005年3月20日,由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出版发行的《销售与市场》上刊登了“999三九企业集团”招募代理商的广告,该广告下印有被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网址及传真号。三九集团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首页上的“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旁有“999三九企业集团”的字样,在公司简介中介绍:“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三九企业集团属下从事医疗营养研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一支重要主力军。” 三九集团(许可方)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一份其与深圳市九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许可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以及该公司向三九集团发出的《关于中止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通知》。上述《商标许可合同》约定三九集团将涉案的第1308799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给被许可方,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合同第七条“侵权及诉讼”约定,对任何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标的商标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直接交涉、索赔或者其他申请行政、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的行为均由许可方独立负责,被许可方可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许可方以必要的市场调查协助。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还约定,因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方的许可在与合同产品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合同标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装潢的,而影响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标的商标的独占权益的,被许可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许可方的情况下中止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基本许可费”或者“合同产品利润分成”,被许可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许可方的情况下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存续的期间在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内扣除,被许可方同时有权根据扣除的商标使用期限相应减少支付“基本许可费”或者“合同产品利润分成”;因侵犯本合同标的商标的同种或者类似侵权商品充斥市场足以影响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商标的独占权益的,被许可方可在书面通知许可方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本合同。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九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三九集团发出《关于中止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通知》,以邦世迪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给其带来不利影响为由,根据上述《商标许可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通知中止支付合同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并称如被控侵权产品不能在三个月内撤离市场,其将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终止该合同。三九集团请求法院在法定的范围内酌情判令邦世迪公司、九天绿公司、万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深圳南方制药厂发出编号为商标监(1999)46号的《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经审定,你厂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999”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通知所附商标图样为中间是“999’’的一个花朵图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部分。三九集团是“999”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三九集团在邦世迪公司处购买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印有邦世迪公司和九天绿公司联合出品、万灵公司生产及万灵公司的地址、电话等内容,该产品应是以邦世迪公司、九天绿公司、万灵公司共同生产的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且在邦世迪公司对外散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及公司网站中均介绍该被控侵权产品是邦世迪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邦世迪公司、九天绿公司、万灵公司共同生产,邦世迪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九天绿公司辩称其是三九集团的重点企业,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 邦世迪公司、九天绿公司、万灵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氨基酸口服液”及其外包装盒上使用了“999”的标识。该被控侵权产品“氨基酸口服液”属于上述涉案“999”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非医用营养液。将被控侵权产品上的“999”标识与注册商标“999”进行比较,两者完全相同。邦世迪公司、九天绿公司、万灵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三九集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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