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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15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干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涵时,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昆华,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深南花园A座303。 法定代表人宋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涵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口头约定: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研发、生产汽车DVD机。由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至2005年间以原告的名义一共投入资金人民币15272517.06元,其中被告凭单据向原告报账11334178.29元,两项差额为3938338.77元,该差额款项被告至今仍然占有,拒不返还原告。另,经审计,截至2005年1月,原告收到的产品货值为人民币2311785.32元,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采购产品原材料的费用却高达6257156.34元,两项差额部分3945371.02元的货物被被告私自占有或售出。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对帐要求,但被告屡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拒不对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合作关系;2、被告支付占有原告的资金3938338.77元;3、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货款3945371.02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开庭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第二、三项的费用总计为8394209.38元。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是以被告违约而提起诉讼的,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如下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资金等)支持,授权刘卫东成立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研发车载DVD系统,原告为此向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报销固定资产购置费等成本费6549055.82元,后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车载DVD系统,其不能对外独立销售该车载DVD系统,被告经营车载DVD系统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均由原告提供,被告生产的车载DVD系统由原告对外销售,然后被告再与原告进行结算获得其利润,后原告与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车载DVD系统供货合同,由被告供货,原告收取货款,后被告违约,因为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与被告报销的款项不符,被告还存在生产成本和实际报销成本不符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原告实际汇给被告款项15272517.06元,而后者实际报销金额为11334178.29元,二者的收支差异为3938338.77元,加之被告生产成本和实际报销成本差异为3994035.82元,故被告应退回上述两笔款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以及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宋建德代表原告与刘卫东签订的《合同书》;3、宋建德代表原告对刘卫东出具的委托书;4、原告与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5、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惠报审字(2005)4227号专项审计报告;6、原告打给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的款项;7、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向原告报销的单据。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顺隆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一家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7日,股东为许春山、宋建德、林铭宗,三人均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许春山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宋建德为总经理,林铭宗为副董事长。 宋建德印制的名片亦显示其为原告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4月6日,宋建德代表公司向刘卫东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刘卫东先生,全权委办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成立事宜”。2003年4月4日,原告与“上海顺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开发部)(深圳办事处)”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资金和销售渠道以及开发项目,由后者提供技术,共同开发车载音响系统及车载电子产品,原告可随时派员到后者处视察工作进展情况,由原告配合后者进行公司注册等公司组建事宜,后者的开发基本费用,购进电脑、仪器设备及软硬件办公设备的费用由后者凭发票报销,关键样品由原告免费提供。除此之外,双方还对合作期限、年终分红、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宋建德作为原告的代表在上述合同书上签字,刘卫东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 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刘卫东、朱杰为该公司的股东,刘卫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年检,于2005年2月1日被依法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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