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02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干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涵时,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昆华,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深南花园A座303。 法定代表人宋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涵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口头约定: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原告组织研发汽车DVD机,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原告的名义找到刘卫东等技术人员,要求其为原告研发汽车DVD,刘卫东等技术人员均表示同意,原告自此开始为研发工作投入大量研发费用。为了研发工作有个更好的环境和平台,遂以刘卫东等人的名义成立深圳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其开办及研发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投入。研发工作完成后,其技术成果依之前的约定归原告所有和使用。之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深圳德兴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原深圳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的人、财、物全部转入被告处,被告专为原告生产汽车DVD,其对生产产品没有销售权,故原告继续对被告进行投资。后原告发现被告利用上述之研发技术成果,为自己大量的生产汽车DVD机,并对外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就私自利用原告的研发技术成果生产汽车DVD,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刘卫东等人研发之汽车DVD技术成果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该技术成果;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是以被告违约而提起诉讼的,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如下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资金等)支持,授权刘卫东成立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研发车载DVD系统,原告为此向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报销固定资产购置费等成本费6549055.82元,后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车载DVD系统,其不能对外独立销售该车载DVD系统,被告经营车载DVD系统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均由原告提供,被告生产的车载DVD系统由原告对外销售,然后被告再与原告进行结算获得其利润,后原告与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车载DVD系统供货合同,由被告供货,原告收取货款,后被告违约,背着原告将其经营范围变更扩大为可以销售车载DVD系统,并私自对外销售车载DVD系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90000元,并确认该车载DVD系统归原告所有,被告停止使用该技术成果。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以及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宋建德代表原告与刘卫东签订的《合同书》;3、宋建德代表原告对刘卫东出具的委托书;4、原告与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5、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惠报审字(2005)4227号专项审计报告;6、原告打给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的款项;7、刘卫东、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向原告报销的单据。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顺隆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一家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7日,股东为许春山、宋建德、林铭宗,三人均为我国台湾地区的人。许春山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宋建德为总经理,林铭宗为副董事长。 宋建德印制的名片亦显示其为原告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4月6日,宋建德代表公司向刘卫东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刘卫东先生,全权委办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成立事宜”。2003年4月4日,原告与“上海顺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开发部)(深圳办事处)”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资金和销售渠道以及开发项目,由后者提供技术,共同开发车载音响系统及车载电子产品,原告可随时派员到后者处视察工作进展情况,由原告配合后者进行公司注册等公司组建事宜,后者的开发基本费用,购进电脑、仪器设备及软硬件办公设备的费用由后者凭发票报销,关键样品由原告免费提供。除此之外,双方还对合作期限、年终分红、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宋建德作为原告的代表在上述合同书上签字,刘卫东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 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刘卫东、朱杰为该公司的股东,刘卫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年检,于2005年2月1日被依法公告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0月24日,宋建德代表原告与刘卫东(刘工)就车载音响系统开发事宜通过传真进行沟通。原告给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报销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材料费、税金以及员工的交通费、餐费、运输费、办公费、管理费、修理费、停车费、快递费等成本费,截止2005年1月,原告打给刘卫东和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为6549055.82元。 被告德兴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6日。该公司在企业类型上为独资经营(台资),股东为宋建德,同时宋建德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信息处理器、无线终端、汽车多媒体系统、媒体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2005年1月28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生产车载音响(生产场地执照另办)。上述刘卫东和深圳市顺隆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人工资、工人社保、电话费(含手机费)、生产车载DVD的材料费、测试费、翻译费、快递费、运送费、业务招待费、机票费等费用均向原告报销,截止2005年1月,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为6480566.28元。 原告分别与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载DVD系统供货合同,上述供货合同是由被告履行的,即被告向上述两公司供应车载DVD,原告收取货款,原告总共向上述两收货人(买受人)收取货款15036215元。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部分对外送货单显示,其左上角有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右上角有原告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被告在原告公司名称前注明(总公司)字样。 原告的全体股东委托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时间为2005年8月9日,审计号为:沪惠报审字(2005)4227号。该审计报告的内容为:“我们审计了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约定书编号(2005-3515),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和其联属深圳业务机构之间的资金流量及成本构成情况……我们根据上海顺隆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销售情况,分析成品的生产成本构成内容,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