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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东莞威霸清洁器材有限公司与朱瑞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557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威霸清洁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 法定代表人:陈绪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震,男,汉族,1952年4月4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201弄25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李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菲菲,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东莞威霸清洁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瑞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朱瑞震于1998年7月1日进入威霸公司工作,并曾担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2006年2月朱瑞震辞职离开威霸公司。朱瑞震提供的网络专利检索报告公证书显示,其参与发明设计的16项设计成果被国家专利局分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朱瑞震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在该16项专利上与陈乃邦、李新澜、姜振成共同署名。该16项专利分别是:1、实用新型“吸水机吸水耙位置调节结构”(专利号为01255427,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2、实用新型“吹风机风叶轮结构” (专利号为01255429,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3、实用新型“一种可折叠的抛光机”(专利号为01255428,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4、实用新型“一种附件内置的吸尘器”(专利号为01255423,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5、实用新型“一种吹风机”(专利号为01255422,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6、实用新型“吸水机”(专利号为01255421,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7、实用新型“可调节抛光力度的抛光机”(专利号为01255416,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8、实用新型“一种洗地机的控制结构”(专利号为01255425,申请日是2001年8月31日);9、外观设计“多功能洗地机(VF46)”(专利号为01332301,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0、外观设计“吸尘机(VA41)”(专利号为01332304,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1、外观设计“电子打泡箱(VF464)”(专利号为01332305,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2、外观设计“云石翻新机(VF48)”(专利号为01332309,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3、外观设计“高速抛光机(VF52)”(专利号为01332310,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4、外观设计“洗尘吸水机(VA75)”(专利号为01332497,申请日是2001年7月24日);15、外观设计“多功能洗地机(VF47)”(专利号为01332302,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16、外观设计“干风机(FJ2100)”(专利号为01332303,申请日是2001年7月17日)。 朱瑞震提供的威霸公司网站宣传资料《公证书》、产品宣传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资料图片《公证书》显示: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吸尘机(VA41)”(专利号为01332304)与威霸公司产品MB39CV吸尘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电子打泡箱(VF464)”(专利号为01332305)与威霸公司产品DF-17多功能偏心洗地机, DF-100A电子打泡箱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云石翻新机(VF48)”(专利号为01332309)与威霸公司产品AN17SC石材处理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高速抛光机(VF52)”(专利号为01332310)与威霸公司产品DR1500H自动调压抛光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高速抛光机(VF52)”(专利号为01332310)与威霸公司产品DR1500HC含定向轮抛光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5、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洗尘吸水机(VA75)”(专利号为01332497)与威霸公司产品HN29PS手推式扫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产品威霸公司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6、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多功能洗地机(VF47)”(专利号为01332302)与产品威霸公司多功能洗地机DR17,多功能洗地机DR20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产品威霸公司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7、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干风机(FJ2100)”(专利号为01332303)与威霸公司产品WT3SPD涡轮式干风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产品威霸公司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 威霸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威霸控股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港币3320万元。2004年度的税后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454.71万元。威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中的证明人李新澜、姜振成就职于威霸公司。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纠纷。朱瑞震在同一案件中起诉威霸公司,要求其支付在威霸公司任职期间的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虽涉不同标的物,但法律关系相同且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依法可合并审理。 根据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一、朱瑞震是否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二、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由威霸公司实施。三、威霸公司是否已支付报酬给朱瑞震。四、威霸公司应当支付朱瑞震多少报酬。 一、关于朱瑞震是否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的问题。朱瑞震提供的“专利检索报告公证书”显示其是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由于威霸公司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法院依此认定朱瑞震是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该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包括陈乃邦、李新澜、姜振成以及朱瑞震4人。威霸公司以李新澜、姜振成所作的书面证明抗辩朱瑞震并非本案专利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因上述两位证人李新澜、姜振成是威霸公司员工,与威霸公司构成直接利害关系,且均未出庭作证,也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采信朱瑞震之主张,确认朱瑞震是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合理的报酬”的规定,在专利实施后,朱瑞震有权向威霸公司主张合理报酬。 二、关于8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被实施的问题。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判断威霸公司是否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法是将威霸公司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根据其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由于威霸公司对朱瑞震提交的网站产品展示资料《公证书》、产品宣传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资料图片《公证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法院对朱瑞震上述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对比网站产品展示资料《公证书》、产品宣传册中所显示的产品威霸公司与证据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资料图片《公证书》中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图片,法院认为: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吸尘机(VA41)”(专利号为01332304)与威霸公司产品MB39CV吸尘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电子打泡箱(VF464)”(专利号为01332305)与威霸公司产品DF-17多功能偏心洗地机, DF-100A电子打泡箱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云石翻新机(VF48)”(专利号为01332309)与威霸公司产品AN17SC石材处理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高速抛光机(VF52)”(专利号为01332310)与威霸公司产品DR1500H自动调压抛光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高速抛光机(VF52)”(专利号为01332310)与威霸公司产品DR1500HC含定向轮抛光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5、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洗尘吸水机(VA75)”(专利号为01332497)与威霸公司产品HN29PS手推式扫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6、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多功能洗地机(VF47)”(专利号为01332302)与威霸公司产品多功能洗地机DR17,多功能洗地机DR20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7、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干风机(FJ2100)”(专利号为01332303)与威霸公司产品WT3SPD涡轮式干风机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威霸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8、由于朱瑞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多功能洗地机(VF46)”(专利号为01332301)已被实施于威霸公司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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