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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PDD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225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白云路段)。 法定代表人:赵崇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元、吴瀚,均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D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DD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兆荣,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洪,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健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DD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知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PDD公司于1996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1997年8月27日公开,并于2000年4月28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7日,专利号为ZL96116753.X。由于涉案专利被健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本案于2002年4月27日中止审理。2003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健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健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恢复本案的审理。 PDD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一种分隔系统,其包括一隔板、一个用于支承所述隔板的支柱及用于将所述隔板与支柱连接的两个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柱侧面带有纵向的、向内扩大的、端部开口的槽道,所述连接件包括一个与支柱槽道的截面形状配合的凸起端部和一个用于与隔板的边角部连接的主体端部,在连接状态下,所述两个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与所述支柱的槽道相啮合,而所述连接件的主体端部分别固定在所述隔板的底边角和顶部边角,所述连接件的凸起端部可从支柱的任何位置伸入槽道内并可在所述槽道内转向而与槽道啮合,使得可以在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的情况下通过将该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伸入槽道并与之啮合进行隔板与支柱的连接。 PDD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8的内容是: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隔系统的装配方法,其步骤包括:a、将支柱垂直竖立起来;b、将连接件的主体端部固定在隔板的对应底边角和顶边角上;c、将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从支柱的任何位置伸入槽道内并与之啮合,使隔板与支柱连接;d、使隔板相对于支柱下落至所要求的位置。 PDD公司购买了健威公司生产、销售的KW型屏风及配件并指控该产品侵权。健威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和销售。 健威公司生产、销售的KW系列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分隔系统,其包括一隔板、一个用于支承所述隔板的支柱及用于将所述隔板与支柱连接的两个连接件,其中支柱侧面带有纵向的、向内扩大的、端部开口的槽道,其中连接件包括一个与支柱槽道的截面形状配合的凸起端部和一个用于与隔板的边角部连接的主体端部,在连接状态下,两个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与所述支柱的槽道相啮合,而连接件的主体端部分别固定在隔板的底边角和顶部边角,连接件的凸起端部可从支柱的任何位置伸入槽道内并可在所述槽道内转向而与槽道啮合,使得可以在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的情况下通过将该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伸入槽道并与之啮合进行隔板与支柱的连接。被控侵权产品的连接状态与PDD公司专利说明书附图的位置相同。 健威公司生产、销售的KW系列被控侵权产品安装方法可以是:a、将支柱垂直竖立起来;b、通过一个贴垫,在隔板底部边缘固定一个连接件;c、将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从支柱的任何位置伸入槽道内并与之啮合,使隔板与支柱连接;d、在隔板顶部上所固定的贴垫上,固定连接件,实现隔板、支柱与连接件三者之间的连接。这种安装方式可以使得装配容易,减少作业空间,减轻劳动强度。在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当中提到背景技术是“安装时,为了将隔板连接到立柱上,必须将隔板抬高到立柱的顶部高度,为安装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本发明则“在安装时,可将隔板从任意高度与支柱连接,而不必将隔板与支柱比齐,或将隔板抬高到立柱的顶部高度,减轻了装配时所需的劳动强度。” 1999年3月18日,PDD公司与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许可标的是涉案专利,许可类型是独占许可。根据该合同约定,许可费采用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的方式,入门费共人民币80万元,签订合同后,被许可方先向PDD公司支付40万元,专利授权后,再支付40万元,提成按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向PDD公司缴纳。 根据PDD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对健威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健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KW屏风出货明细表,1999年4-9月份健威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164576.9元,2001年1月健威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14976元,2001年3月健威公司的KW屏风出货金额为6552.84元。 另查,健威公司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ZL96110828.2号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分隔系统,包括一隔板及一个用于支承隔板的支柱,其特征在于,支柱制有带有一纵向的、向内扩大的、端部开口的槽道,以便可滑动地容纳并卡持隔板一边缘上间隔开的连接件,其中隔板在所述连接件啮合于槽道中时是能够围绕所述连接件中的至少一个的轴线转动的。该专利的说明书附图5立柱的特征与本案立柱的特征相同。 健威公司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第919379号加拿大专利和第3537736号美国专利,健威公司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只提交了第919379号加拿大专利的原文,没有提交译文,同时也没有提交第3537736号美国专利的原文及译文。该两份文件在专利无效程序当中健威公司作为无效材料已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健威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将上述材料的原件与翻译件函寄原审法院。 第919379号加拿大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用于连接带有开口端的建筑构件的连接装置,所述之建筑构件中,至少其中一个拥有从所述之开口端纵向延伸的开口,并包括从建筑构件的一侧上形成的第二个开口(并延伸进入第一个开口),改进措施包括一个齿边部件,安装在其中一个建筑构件的第一个开口中,并包括与另一个建筑构件啮合在一起的啮合装置,至少在齿边部件的两侧形成凹槽的装置,其中一个凹坑的表面为斜面,沿齿边部件的纵向方向倾斜设置;而另外一个凹坑具有类似的斜面,与第一个凹槽的倾斜表面成一定的角度,并沿齿边部件的纵向方向倾斜设置;一个与齿边部件啮合在一起的外壳,其一端为开口,可在建筑构件的第二个开口与齿边部件上形成的任意一个凹槽部件之间形成通路;建筑构件上的开口以及外壳上可以安装螺丝钉。齿边部件上的啮合装置与建筑构件啮合在一起的时候,螺丝钉紧靠齿边部件上凹坑的任意一个斜面。 第3537736号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用于将建筑构件连接在一起的连接装置,所述的连接装置包括一个具有齿边功能的部件,安装在建筑构件的端部开口处,一个螺丝钉与所述齿边部件配合作用,所述螺丝钉的一端在连接操作过程中紧靠所述之齿边部件中加工为与沿螺丝钉的纵向方向相对倾斜设置的斜面,而所述之螺丝钉的另外一端插入建筑构件上的孔中,其特征在于齿边部件有一个纵向延伸的凹槽,一个带有内部螺纹的孔的卡板滑动安装在其中,与螺丝钉配合作用的“斜面”位于凹槽的底边,而所述之卡板的边缘突起,位于沿凹槽的纵向边缘配置的唇缘的下面。 原审法院认为, PDD公司是名称为“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健威公司生产、销售的KW型产品以及安装方法是否落入了PDD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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