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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樱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周传伟、广东亿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0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北神山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醒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湘屏,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传伟,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大宁路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亿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传伟,总裁。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房长波,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广州樱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樱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传伟、广东亿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龙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和本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4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1号]两案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上述两案的诉争内容,樱龙公司同意向亿龙公司、周伟传支付款项共13万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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