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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539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褚建元 委托代理人:袁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A区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林家桥9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红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泰和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下称济南红河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红河”系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22719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饮料制剂,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2000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该注册商标,受让人为济南红河,受让人地址为山东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林家桥97号一幢。2002年3月2日,济南红河和山东泰和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济南红河许可山东泰和在3 2类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全国,许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标使用费为九十万元。山东泰和向济南红河支付了90万元作为2002年的商标使用费。2002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 云南红河成立于1997年4月21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包括啤酒、酒、饮料、矿泉水、饲料等。2001年7月24日,云南红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红”商标。商标局对“红河红”商标进行了初步审定,并于2002年8月28日予以公告。 2002年4月16日,济南中院干警在昆明购得纸箱外包装显示为“云南红河公司”的“红河红”啤酒一箱,并取得品名为“红河红啤酒”、日期为2002年4月16日、编号为01731118的销售发票一张。 2004年3月17日,山东泰和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佛山市禅城区置业陶瓷批发市场三区电房1座22号的“佛山市禅城区大家好便利店”购买了商标标签显示为“云南红河公司”于2004年1月29日生产的“红河红”啤酒十支,并当场取得加盖“佛山市石湾区大家好便利店”公章的编号为0110508收据一张。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该购物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对所购物品随机抽样啤酒二支进行封存。 云南红河公司生产的“滇泉牌”红河红啤酒,其瓶颈上瓶贴中央印有“滇泉”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滇泉商标左侧印有行楷体的“红河红”三个字,右侧印有“啤酒”二字。在主瓶体上的瓶贴右上侧印有“滇泉”商标,该瓶贴中间有放大的行楷体“红河红”三个字,“红河红”三个字下方有略小的“啤酒”二字。“红河红”三个字上方有飞鸟图案和弧形排列的“HONG HE HONG”英文字母。在云南红河生产的红河红啤酒的外包装正面,有放大使用的红色行楷体的“红河红’’三个字;在外包装侧面,有红色行楷体的“红河红”三个字,红河红三个字后面有略小的黄色的“啤酒”二字;在外包装顶部,有“红河红啤酒”五个大小相同的字体。 2004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陈金照在昆明对云南红河的两幅宣传画和车体广告进行了拍摄。拍摄的两幅宣传画上均印有两种规格不同的瓶装啤酒,两种啤酒的瓶贴上均使用了放大的“红河红”字样,宣传画上均印有“云南红河公司出品”字样。其中一幅宣传画上与啤酒并列放置了一个有红色“红河红”字样的啤酒瓶。另一幅宣传画有“醇美生活从红河红开始”字样,其中“红河红”字样以红色突出使用。此外,陈金照拍摄了云南红河的车体广告照片。照片上有一辆车门印有“云南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营部”的白色小货车,该货车的车厢有大幅车体广告,车体广告上印有两种规格不同的瓶装啤酒,两种啤酒的瓶贴上均使用了放大的“红河红”字样,与啤酒并列放置了一个有红色“红河红”字样的啤酒瓶,车体广告上还印有“云南红河公司出品”字样。此外,车体广告上有“醇美生活从红河红开始”字样,其中“红河红”字样以红色突出使用。 2004年4月2日,原审法院立案庭干警来到位于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120号的云南红河公司进行送达和执行证据保全。原审法院干警在云南红河公司的销售部购得“滇泉牌红河红啤酒”一箱,同时对销售部的现场环境进行了拍摄。在销售部拍摄的照片显示,云南红河销售部内悬挂了一条广告挂旗,挂旗上印有啤酒一瓶,同时也印有“红河啤酒”四个红字,其中“红河”两字是放大使用。 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于2004年3月19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原审法院起诉郑容娟和云南红河,原审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05年4月15日,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共同决定撤回对郑容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另作裁定予以准许。此外,庭审时两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调查取证费为2万元,并放弃律师代理费的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在其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使用“红河红”商标是否侵犯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和“红河红”商标宣传“红河红”啤酒是否侵犯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济南红河的“红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云南红河使用“红河红”商标的产品也是啤酒,因此,云南红河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与济南红河的“红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本案关键问题之一在于:云南红河使用的“红河红”商标是否与济南红河的“红河”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红河”商标是文字商标,因此,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主要应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判断,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相同或近似,即构成近似。从字形上看,产品上行楷体的“红河红”文字与商标上楷体的“红河”文字非常相似,产品只是在“红河”文字后增加了一个“红”字。从含义上看,“红河”既可理解为越南境内一条河流的名称,也可理解为“红色的河流”,而“红河红”可以理解为对“红河”这条河流红色状态的具体描述,含义与“红河”非常近似。而且,云南红河无论是在其产品瓶贴还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均将“红河红”字样放大突出使用。云南红河上述行为已经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红河红”啤酒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所述,结合字形、含义和产生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使用的“红河红”商标与济南红河的“红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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