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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57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59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温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旺盛,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侨大厦13楼B。 法定代表人:钟妙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雄,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云霞,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村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天源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商标为第2018494号和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内容为:“长寿村”中文文字加“Chang shou Village”再加“用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的组合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矿泉水(饮料);果汁;茶饮料(水);汽水;豆奶;蔬菜汁(饮料);水(饮料);可乐(商品截至)。注册有效期限:2003年4月21日-2013年4月20日。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内容为:“天源长寿村”文字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可乐,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的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水(饮料),豆奶,茶饮料(水),汽水。注册有效期限:2002年3月14日-2012年3月13日。2005年3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商标注册证第1731298号、第1374281号、第1583591号“天源长寿村”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5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驰字[2005]第120号《关于认定“天源长寿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源长寿村TIAN YUAN CHANG SHOU VILLAGE及图”,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天源长寿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天源公司指控长寿村公司侵权的证据:1、天源公司于2005年5月13日、15日,分别向长寿村公司购买的侵权商品的样品。长寿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押桶的押金)、发票、水票(电解离子水)。收款收据上面盖章是“深圳市长寿村饮水有限公司罗湖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发票上的盖章是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2、一个五加仑桶、一个三加仑桶实物。两种桶使用的商标图案文字是一样。该水桶的封口有“长寿村”文字,桶体有“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该椭圆形中间用海鸥隔开为两部分。3、长寿村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单。天源公司提供长寿村公司宣传画册为饮水机的宣传画册,但该画册背面有长寿村公司网络分布门店图片,其中右边有三个门店招牌为“长寿村活性钙离子水、电解离子水”。天源公司提供长寿村公司宣传单有三种:其一,是饮水机的宣传单,该饮水机的宣传单有一个椭圆形的图案,椭圆形中间有一个海鸥图案,图案旁有“深圳长寿村”文字。宣传单上面署名长寿村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其二,名称为健康之水(五加仑桶)的宣传单,该宣传单有一个图案也是椭圆形的图案,图案中间有一个海鸥图案,并有“长寿村电解离子水”文字,该宣传单有长寿村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其三,名称为健康之水的宣传单,该宣传单有一个图案也是椭圆形的图案,图案中间有一个海鸥图案,并有“深圳长寿村”文字。 法院根据天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证据保全裁定,并于2006年7月27日对长寿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封存了长寿村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单、记帐凭证汇总表及相关财务凭证、以及两个五加仑桶。其中宣传画册、宣传单与天源公司上述主张的相同证据内容一致。法院封存五加仑桶标注的商品名称为“长寿村饮用纯净水”,桶体的正面有椭圆形图案、图案中间有一个海鸥图形,图案右侧有“长寿村饮用纯净水”文字,桶体的另一面(背面)是图案(椭圆形的海鸥标志)加繁体的“长寿村”文字再加英文“LONG LIFE”的组合商标。 天源公司认为长寿村公司在上述主张的水桶和宣传册等证据上使用繁体的“长寿村”,同时侵犯天源公司“长寿村”、“天源长寿村”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是“长寿村”跟“天源长寿村”是近似的,五加仑桶上的英文也是“长寿村”的意思,因此,长寿村公司使用的“长寿村”与天源公司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长寿村公司认为两者不近似,结合天源公司提供的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与长寿村公司的桶上的图案进行比较,天源公司注册商标是一个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加“长寿村”三个文字,再加汉语拼音和英文,长寿村公司使用的图案和文字与其区别非常大,完全不一样;另外,天源公司用的是简体字“长寿村”,而长寿村公司使用的是繁体字;天源公司的英文与长寿村公司使用的“LONG LIFE”也完全不一样,所以天源公司以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诉长寿村公司侵权显然依据不足。天源公司提供的“天源长寿村”注册商标与长寿村公司的桶上的图案进行比较,两者完全不同,也不相似。 长寿村公司主张“长寿村”文字不应作为商标保护。长寿村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第0831号关于第1574652号“长寿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该裁定书的申请人为天源公司,被申请人为宜善工业有限公司,结论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574652号“长寿村及图”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论述的理由其中有“长寿村”为有实际含义的普通汉字组合,在我国不同地域亦存在多个被称为“长寿村”的自然村落,加之双方在具体设计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复制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长寿村公司主张其使用的“长寿村及图形”有合法授权,而授权人宜善工业有限公司享有在先权。长寿村公司提交证据:1、台中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证明宜善工业有限公司主体存在。2、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在台湾申请注册第00780688号“长寿村及图形”商标的资料,证明涉案“长寿村及图形”商标于1996年6月29日在台湾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证明“长寿村及图形”著作权于1996年公开发表。而该著作权发表时间早于天源公司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3、第1574652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拥有涉案“长寿村及图形”商标。4、商标转让公告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将涉案“长寿村及图形”商标转让给宜善电机工业有限公司。5、商标授权书,证明宜善电机工业有限公司将涉案“长寿村及图形”商标许可长寿村公司使用。6、著作权使用授权证,证明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将涉案“长寿村及图形”的著作权许可长寿村公司使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第2018494号和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合法取得,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受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驰字[2005]第120号《关于认定“天源长寿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源长寿村TIAN YUAN CHANG SHOU VILLAGE及图”,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天源长寿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不是天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两个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首先要确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本案第2018494号和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其中包括涉案的水(饮料)。 其次,判定被控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系。本案被控商品为饮用水的承载容器-水桶,与本案第2018494号和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水(饮料)为同一种类。 再次,对比被控商品使用标识与第2018494号和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判定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天源公司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为“长寿村”中文文字加“Chang shou Village”再加“用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的组合商标。天源公司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为“天源长寿村”文字商标。长寿村公司在水桶及宣传册上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为繁体的“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该椭圆形中间用海鸥隔开为两部分。经对比,长寿村公司使用的椭圆形图案与天源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组成的圆形图案不同,也不近似。文字部分都有“长寿村”,不同之处长寿村公司为繁体“长寿村”,注册商标中是简体“长寿村”。由于“长寿村”为有实际含义的普通汉字组合,在我国不同地域亦存在多个被称为“长寿村”的自然村落,因此,“长寿村”在其商标中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作为重要的保护部分。因为长寿村公司使用的图形不同,文字也不完全相同,两者整体效果不同,所以,应当认定长寿村公司使用的文字及图形与天源公司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不会给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对天源公司第2018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天源公司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为“天源长寿村”文字商标,长寿村公司使用的形式为文字及椭圆形图形组合标志,两者整体效果不同,因此,也应当认定长寿村公司使用的文字及图形与天源公司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对天源公司第17312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后,应当审查长寿村公司的抗辩证据能否成立。本案长寿村公司除了认为长寿村公司使用的文字及图形与天源公司不同外,还主张其有合法授权。长寿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就长寿村公司在涉案商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的“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于1996年9月在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了商标。由于长寿村公司使用的“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特征,因此,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对商标的申请时间,可以理解为对著作权作品的公开发表时间。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授权给长寿村公司使用,长寿村公司依法享有对该作品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宜善工业有限公司对“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商标申请日即作品公开时间在天源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根据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应当保护长寿村公司使用的作品,长寿村公司使用“长寿村”文字及椭圆形图案的行为也不侵犯天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长寿村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另外,由于天源公司提交驰名商标证据,不是天源公司本案请求保护的两个注册商标,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中不考虑驰名商标的因素。综上,天源公司主张长寿村公司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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