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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番禺世昌宾馆有限公司与SME HONG KONG LIMITED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9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世昌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大路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赖世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钥严,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培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ME HONG KONG LIMITED,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2801-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健强,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旭涛,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番禺世昌宾馆有限公司(下称世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SME HONG KONG LIMITED(下称SME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Ltd.)制作了名为《LEON“MUSIC MOVIES” COLLECTION》的DVD,其中包括黎明演唱的《酸》、《THAT’S LIFE》、《听身体唱歌》三首MTV。该DVD封底标注“(P)1999(1-3),2000(4-10),2001(11,12)&(C)2001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Ltd.”字样。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0日的《声明书》证明SME公司拥有所有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原出版制作的曲目版权权利。 2004年10月11日,IFPI亚洲区办事处亚洲总监饶锐强出具《声明书》一份,证明所附文件为SME公司音乐录影作品之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本,该音乐录影作品(MTV)由SME公司向IFPI亚洲区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上述MTV封面及背页复印件与SME公司提供的DVD光盘实物封面及背页相同。 在播放SME公司提交的正版DVD中涉案三首MTV时,画面上均多次出现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的标志Sony Music。 2004年4月25日,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迎宾路立交桥侧的世昌公司经营的卡拉OK厅岳阳房内,点播了涉案的三首歌曲,并用数码摄像机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刻录成一张光盘。世昌公司对公证书及光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放映公正保全的光盘,世昌公司经营场所放映的涉案三首MTV与SME公司提交的正版专辑中的涉案三首MTV音乐和画面均相同。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总裁冯添枝出具一份《声明书》,证明该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收费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会员之MTV曲目只能在授权公开放映的场所使用。 SME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香港公证费、加章转递费等费用8890元,在世昌公司处取证费用1463元,此外还有律师代理费。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判断MTV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关键是以MTV是否具备独创性,即是否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要件。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SME公司涉案三首MTV系制作者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电视画面,凝聚了导演、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工作人员的创作性劳动,因此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SME公司提供的正版MTV光盘背页标注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且涉案三首MTV播放画面上多次出现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标志Sony Music。该证据与2004年12月20日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证明SME公司拥有其所有出版制作的曲目版权的证据相互印证,在世昌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认定SME公司为涉案三首MTV的著作权人。 世昌公司未经SME公司许可放映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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