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文渭著作权权属纠纷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7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棠兴街18号1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渭,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冶电村36—7号。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渭著作权权属纠纷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18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中的前11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与广州市中级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第193、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11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18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中前11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仅增加了思考题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上述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第193、194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11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B型(200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的著作权人为王文渭。 1998年11月5日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文渭(乙方)订立了《关于合作生产专利产品“万用电子积木”系列合同》。1998年12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条例》,该条例第一条约定将上述合同的有效期改为1998年12月31日至2001年12月30日。 该合同的内容是王文渭将其获得专利权的第ZL95209807.5号万用电子积木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即王文渭,下同)同意将自己编写的产品说明书和电路图提供给甲方(即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下同)使用,乙方不得提供给其他厂家或个人。但著作权归乙方所有。”该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约定“对侵权产品的处理:对专利号为ZL95209807.5万用电子积木及对著作权(翻印说明书和电路图)的侵权行为,由甲乙双方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侵权者;打官司过程中的费用也由甲方承担,胜诉所得经济赔偿甲乙双方按8:2分成,甲方80%,乙方得20%,败诉时也按8:2承担。” 该合同的第七条系关于专利使用费的约定,该条约定专利使用费由两部分组成“入门费+销售额提成”,该条第一项约定“入门费:每年叁万元正(税后),三年共玖万元正,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三月底以前支付1.5万元。第二次改为九月底以前支付1.5万元。”该条第二项约定“销售额提成(税后),乙方按产品销售额的3%提成。计算举例:若每套产品的含税销售价为100元,乙方每套提成为:100元乘以3%等于3元正。从正式投产后的第三个月底开始提成,每月底提成一次,第三个月提成第一个月的销售额的3%。第四个月提成第二个月的销售额的3%,依次类推。产品内销时,用人民币支付,产品外销时,用相应的币种支付。” 该合同第九条系对“合同变更和中止”的约定,该条第三项约定:“任何一次入门费或提成没有按时支付,合同自动中止,甲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一个月内销售完剩余产品。” 2001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王文渭在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公司领取过工资,在此期间还报销过电话费、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及探亲假车费等费用。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20日向王文渭支付过2000年部分专利提成费人民币壹万元整。 另查明:2001年12月4日王文渭以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12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01)穗中法知初第193、1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读书郎电子积木电脑玩具系列手册》(普及型、120种电路)及《读书郎电子积木电脑玩具系列手册》(高级型、380种电路)全部复制了王文渭享有著作权的《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B型手册的内容。法院据此判令:两案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王文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和调查取证费用人民币268元、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和调查取证费245元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等。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案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04年11月25日申请撤诉。2004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6、7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王文渭与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就上述两案一共赔偿王文渭各项损失和费用人民币80000元,另外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向王文渭支付该两案的受理费6060元和差旅费7000元。中山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两案争议的《读书郎电子积木电脑玩具系列手册》(普及型、120种电路)及《读书郎电子积木电脑玩具系列手册》(高级型、380种电路)。 王文渭就上述两案向其代理律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律师费等。 原审法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王文渭享有《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A型(118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迪宝乐电子积木学习手册》B型(200种电路原理示意图和相应文字说明)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的事实已经为本院两生效判决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