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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彭敏球与被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7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彭敏球,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166号6栋4门46房。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 镇,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职员。 被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余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 亮,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魏 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 亮,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案由: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7年9月18日受理原告彭敏球与被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本院组织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原告彭敏球与被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如下调解协议: 一、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担此案彭敏球实际产生的诉讼费15400元和律师费5万元,彭敏球放弃所有诉讼请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银行同期利率10倍支付违约金。 二、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彭敏球双方同意将原《关于偏瘫灵颗粒剂新药开发补充协议书》中彭敏球权利享受方式为:按丹膝颗粒年销盒数×0.15 元/盒提成技术转让费给彭敏球,从本协议生效起连续提6年,每年末结算一次;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年末完成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银行同期利率10倍支付违约金;如发现结算数据不实损害彭敏球利益的,按未付款项10倍支付违约金;6年期满所有权利义务归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丹膝颗粒上市销售,6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战争、国家动乱、市场因素及政策法规变更等)外不能中途停止生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停产不计算提成期),否则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彭敏球300万元违约金,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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