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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李韬与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精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0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韬,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早田村早田片下塘组185号。 委托代理人叶佩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届中,长沙文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督正村。 法定代表人龙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松,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李韬与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的(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韬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佩玲、李届中,上诉人世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义甫、肖明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韬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世王公司生产的“星城四宝活性炭雕”(芙蓉花图案)产品与上诉人的ZL200530047736.6外观设计专利“富贵芙蓉”盘相近似,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万元过低,远远低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和给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增加赔偿金额,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世王公司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30047736.6的外观设计专利,我公司的产品与被上诉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图案、活性炭雕配方、工艺流程上均不同。上诉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李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综上请求:1、撤销(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韬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2日,李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摆饰件活性金乌炭雕“富贵芙蓉”盘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3月8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47736.6。近来,原告发现被告世王公司在其生产的活性炭雕产品上使用了该专利,并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湘韵阁?艺术天城销售。2007年9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建军在长沙市坡子街85号湘韵阁?艺术天城一楼106号购买了三套“星城四宝活性炭雕”,总售价为1164元,其中涉本案侵权产品计人民币388元,对整个购买过程由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作出(2007)长证内字第5688号公证书,公证费为750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号为ZL200530047736.6的“富贵芙蓉”盘产品; 二、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已生产的涉案“富贵芙蓉”盘产品; 三、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李韬人民币三万元,该款项由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付至上诉人李韬指定账户。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上诉人李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世王环保工艺精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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