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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刘延风不服被告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840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原告刘延风,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公寓2幢901室,身份证号330106196205280470。 被告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董宏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杰,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陈中利,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号。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晖,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贝贝,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科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妙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环城路356号,身份证号42112719771115007X,系广东省东莞市得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刘延风不服被告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武汉知产局)处理决定,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傅剑清主审,审判员孙文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因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贝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延风,被告武汉知产局的委托理人赵杰、陈中利,第三人汉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晖,第三人科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9月19日,被告武汉知产局作出武知法处字(2008)第05号处理决定书,认定汉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美美”牌电暖手袋(MM313)系科贝公司生产制造,并依汉福公司的申请通知科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调处,经口审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未全面覆盖刘延风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0202330.X)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刘延风指控汉福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科贝公司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请求人刘延风的请求。 原告刘延风诉称:被告武汉知产局没有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权限,且该局的行政执法具有地域性,依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涉及省外当事人的案件由湖北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第三人科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其没有直接在武汉市辖区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原告刘延风也未提出过追加第三人的请求,被告武汉知产局在行政调处决定书中将科贝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调处并行使被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且第三人科贝公司超出举证期举证,程序不合法。其次,被告武汉知产局在作专利侵权判定时,将请求人原告刘延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至实施例结构示意图上记载的技术方案,如将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且在该电导入棒固定座上连有电导入棒”限定了电导入棒和固定座的数量、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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