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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正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老汉汾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05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老汉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鲁台街。 法定代表人刘平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正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三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超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公坊酒业公司”)生产的关公坊白酒于2002年投放市场。2005年12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关公坊酒业公司在关公坊白酒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关公”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关公坊酒业公司自2003年起在关公坊精品、精制白酒上使用自己设计的产品外包装,该产品外包装于2004年9月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6年12月13日,关公坊酒业公司发现由武汉老汉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汉汾公司”)生产、孝感市正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超公司”)销售的关公春秋白酒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从图案造型、颜色组合到文字排列都与关公坊精品、精制酒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关公坊酒业公司认为,老汉汾公司、正超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1、老汉汾公司、正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关公坊白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2、老汉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关公春秋白酒产品,立即销毁所有侵权包装、装潢及标识;3、正超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关公春秋白酒产品,立即销毁所有侵权包装、装潢及标识;4、老汉汾公司、正超公司连带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赔偿金;5、老汉汾公司、正超公司连带承担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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