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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陈秀桃与被告陈瑶、鲁国斌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1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陈秀桃,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115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永禾皮具制品厂经营者。身份证号:422201196911111321。 委托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处分执行标的款、物,申请并参与鉴定,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瑶,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新华街环城路256号,广州市优蜜皮具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号:422201198408040422。 被告鲁国斌,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府后街64-2号,广州市优蜜皮具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号:422201197404171877。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陈秀桃于2004年2月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投资设立了永禾皮具制品厂,从事皮具加工及销售,并在广州市解放北路1396号金桂园A3-1008号档口设有销售窗口,因业务需要,自2005年5月,原告先后聘请鲁国斌和陈瑶到厂分别负责生产和销售业务,因工作性质,两被告知晓和掌握了该皮具厂的全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设计图样和产销策略,上述商业秘密皆为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以规章的形式要求在厂所有相关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和不正当使用的商业机密,但被告陈瑶自2006年12月底辞职前后,与被告鲁国斌违反保密义务和同业禁止义务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经营与原告相同产品,并利用其在原告厂工作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业务单位交易,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原告厂的产销量锐减,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两被告拒不理睬,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俊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光剑、李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请求,在本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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