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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珍美斯装饰材料加工厂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广花路棠溪藕塘2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亚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武汉珍美斯装饰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汉西一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莫志怀,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珍美斯装饰材料加工厂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因证据原因,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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