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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1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原告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六号汉口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家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学明,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昆,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长江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任昌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卫平,武汉天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田裕树,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北盛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佳公司)诉被告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瑞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孙文清、陈燕平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盛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家盛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学明、陈世昆,被告索瑞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卫平、田裕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佳公司诉称,万家盛是“一种电量表箱”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3118602.5,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7年1月18日,万家盛与盛佳公司即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原告独占实施许可本专利,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索瑞公司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原告通过销售人员获得了被告生产的FQDM-K型单相电表箱1个、FQDM.IIIK型三相电表箱1个以及被告的广告宣传册载明的许诺销售内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在被告设在武汉的办事处——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号武昌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五号仓库,购买了单项电表箱(FQDM-KD型)三十套、三相电表箱(FQDM一3KD型,)二十套,并各留存一套在公证处。公证处对购买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7)鄂江汉证字第892号公证书。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l、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2、销毁被告储存的侵权产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九份证据:第一组证据3份,ZL03118602.5号“一种电量表箱”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二组证据5份,FQDM-K型单相电表箱1个、FQDM.IIIK型三相电表箱1个、被告宣传资料、FQDM-KD型、FQDM-3KD型电表箱各一套。第三组证据1份,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方为诉讼支付的费用。 被告索瑞公司庭审口头答辩称,我公司生产的电表箱没有落在ZL03118602.5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左下侧没有进线部分,右下侧也没有出线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开关平台与箱体底板之间是钩与孔的联接,不是滑动连接;依据我司提交的证据,我司是利用公知技术自主研发生产的,依据专利权人在授权审查时的答复,按照禁止反悔原则,被控侵权物是专利申请人书面明确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内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反驳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七份证据:证据1,ZL99245132.9号专利的说明书;证据2,ZL99245132.9号专利的产品实物;证据3,ZL93214472.1号专利说明书;证据4-7,即涉案专利在审批程序时的文档,包括初审合格通知书、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万家盛的意见陈述书。 经质证,被告索瑞公司对原告盛佳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的产品实物无异议,对证据6被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关联性,第三组证据律师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提交代理合同,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盛佳公司对被告索瑞公司提交的7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其证明力。对原告盛佳公司证据6即被告索瑞公司的宣传资料,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指控的许诺销售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第三组证据律师费收据,原告并未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且没有提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盛佳公司对被告索瑞公司提交的7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被告是采用公知技术抗辩和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万家盛是名称为“一种电量表箱”、专利号ZL03118602.5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3年2月13日申请,2007年2月28日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和底盒或底板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所述底盒或底板左下侧为进线部分;所述底盒或底板右下侧为出线部分,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 2007年1月28日,专利权人万家盛与原告盛佳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万家盛许可盛佳公司使用所有万家盛的专利技术,实施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 原告盛佳公司认为被告索瑞公司利用专利方法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即向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申请以公证方式保全证据。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派公证员于2007年4月2日在被告设在武汉的办事处——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号武昌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五号仓库购买了由被告索瑞公司生产的单项电表箱(FQDM-KD型)三十套、三相电表箱(FQDM一3KD型)二十套,并获取盖有索瑞公司公章的5,000元收据一张。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对购买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7)鄂江汉证字第892号公证书。 被告索瑞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单项电表箱、三相电表箱属于电量表箱,产品的技术特征为:由底盒或底板连接而成,底盒及底板上设置有纵隔,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底盒左下侧为进线部分;底盒右下侧为出线部分,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以及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滑动连接,箱体下部设置有可以开启的信息窗。 另查明,被告索瑞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址WWW.SJDQ.COM)上及广告宣传册中发布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广告宣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ZL03118602.5一种电量表箱发明专利于2003年2月13日申请,2007年2月28日授权,该专利权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万家盛将专利权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盛佳公司,作为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原告盛佳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出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为:1,底盒或底板上设置有纵隔;2,箱体与底盒或底板盖合后,通过纵隔将底盒或底板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3,底盒或底板左下侧为进线部分;4,底盒或底板右下侧为出线部分;5,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6,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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