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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长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独新公路南桥。 法定代表人费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振兴,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长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胜利街38号,系胜利百货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长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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