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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卢学慎、袁卫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4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向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学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卢学慎、袁卫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6)商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向北、杜德俊(后变更为李劲松),卢学慎、袁卫东及其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二审中,在本院主持下,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学慎、袁卫东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卢学慎、袁卫东向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万元,作为了结本案的赔付款项。 二、鉴于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卢学慎、袁卫东向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不再使用“武陵山珍”牌匾、名称、字号、商标等,并不再使用与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陵山珍”店相同或相似的装潢、陈设及餐具等。 三、在签订本协议时卢学慎、袁卫东应向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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