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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于子申与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10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于子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安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灌河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子申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保集团)工程承包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保集团于2007年3月19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5月22日将此案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保集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西保集团和于子申于2005年8月1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4万元;2、解除西保集团和于子申于2005年4月21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返还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20万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31002.95元;3、于子申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西保集团后在一审诉讼中自愿撤回了要求于子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31002.95元的诉讼请求。于子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西保集团按约定还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10万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南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于子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子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芳,西保集团委托代理人张波、马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于子申系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也系真空热法新工艺冶炼金属钙成果的主要研制人员,同时还系热法炼钙燃煤工业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5年4月21日,西保集团(甲方)与于子申(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一、合同标的、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1、转让热法炼钙的成熟技术,该技术以石灰石为原料,经煅烧、热还原及精炼加工后产出金属钙锭。2、乙方保证钙产品含钙97%、含镁1%左右、钙产品形状为ф400×1000圆锭;生产时单罐产出粗钙15公斤以上(使用ф339还原罐);建设规模为年产钙1000吨。3、原料技术条件:铝粉粒度80目(按国标粒度分布区间),其中活性铝含量98%以上;石灰石成分:CaO>49%、MgO〈0.5%、(Fe2O3+Al2O3+SiO2)〈1.5%、(Na2O+K2O)〈0.1%。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后,分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履行地甲方提供生产热炼钙的全套技术资料,并保证甲方实际生产金属钙锭。三、双方义务:1、甲方:(1)技术上执行乙方提供的各项指标、条件,不得自行修改乙方提供的技术条件;(2)原料质量满足第一条第三项的要求;(3)为乙方人员驻现场工作提供食宿及必要的交通条件。2、乙方:(1)负责本项目总体技术工作,按甲方总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2)技术咨询目标应达到第一条产品产量和质量的要求;(3)负责在试产前对甲方技术骨干进行技术交底及短期培训,并提供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保证甲方骨干人员能完整操作;(4)根据需要及时向现场派驻技术服务人员;(5)确保一次试产成功。4、技术分工:(1)甲方:A、负责项目土建、供电、给水排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相关条件有乙方提出);B、回转窑及煤气站设计(工艺设计)以甲方为主;C、负责基础性技术工人的培训,例如:炉窑烧火工、破碎粉碎工等技术工种。(2)乙方:A、根据甲方提供资料作出全厂总体布置图,并提供厂房的长、宽、高及其它特殊要求,供甲方进行土建设计使用,烟囱提供尺寸数据及技术条件;B、提供还原炉、精炼炉图纸及相关附属装置非标图,定型设备提供订货清单;C、工艺系统提供布置图,以满足施工为准。5、验收标准和方法: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产出产品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技术指标,按甲方化验数据为标准,采用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6、经费及其支付方式:项目从协议签订到生产出合格产品技术转让费30万元,以后每年3万元,支付10年。一期30万元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签合同时支付5万元,主要图纸提交(炉子图)时支付5万元,项目建成点火前支付10万元,达到生产能力及技术指标时支付10万元。7、违约责任:(1)乙方在协议约定的10年内,若不经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后续改进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由乙方退回技术转让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内容,及时向甲方提供建厂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现场服务,以不延误甲方施工及试产时间为准,否则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2005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于子申提供热法炼钙用六级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工程并负责安装调试。在合同签订后,西保集团依据于子申的设计和指导建成了金属钙还原车间和精炼车间及配套设施。西保集团也向于子申支付了2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和14万元的真空泵货款。西保集团认为在试用过程中真空泵系统不符合生产要求达不到使用目的,提出退货,于子申于2006年7月23日出具证明:……在炼钙试用过程中炼钙厂对该泵性能存有疑义,供货方和使用方对此存有争议,在目前该泵并无确切技术鉴定证明其性能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西保方面提出退货,供货方同意退。2006年11月10日,西保集团向于子申邮寄送达了合同解除告知书,要求于子申返还14万元货款,退回货物,但至今于子申未予返还。自2006年2月西保集团进行点火试产,历经5次改造,除第2次安装煤气供热系统改造外,其余4次改造于子申均在场,也同意。试生产后,双方未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第五条进行书面签字验收,西保集团也未出具验收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西保集团与于子申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协议,双方均无异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西保集团已经向于子申支付了20万元技术转让费和14万元的六级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于子申不仅要提供转让热法炼钙的成熟技术及全套技术资料,还要提供技术培训、派驻技术服务人员,同时要作出全厂总体布置图、提供还原炉、精炼炉图纸及相关附属设置非标图、提供工艺系统布置图等,以满足西保集团施工需要。真空热法新工艺冶炼金属钙的科技成果鉴定书认为真空热还原装置及配套设备的研制及选用是该工艺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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