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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南省淅川县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与郑州洁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化肥工业公司联营及技术服务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68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淅川县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洁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东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袁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范忠,男,生于1953年2月27日,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永欣,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化肥工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三街5号。 法定代表人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奇申,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淅川县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洁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河南省化肥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联营及技术服务纠纷一案,洁能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丰源公司签订的《投资甲醇产销协议》;丰源公司赔偿洁能公司实际损失94万余元及利息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5)南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丰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南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丰源公司仍然不服,于2007年8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运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李春林,被上诉人洁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范忠、杨永欣,被上诉人化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奇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3日洁能公司(乙方)与丰源公司(甲方)签订了投资甲醇产销协议,化肥公司作为见证方也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一、乙方以设备及材料形式投入建成年产二万吨甲醇生产线,为建成该生产线,乙方汇款到见证单位帐户之日起,合同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要专款专用,确保按设计要求,以双方共同商定的价格购进设备及原材料,新增设备,优先选用甲方闲置设备及原材料,按质论价付款。并保证在设备全部到位后一个月内安装成功,生产出合格粗甲醇(粗醇平均达到90%以上)供给乙方。二、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现场施工安装及后期人员培训、生产管理等有关事宜。并为乙方提供两间办公场所,协助装一部电话。三、设计费三万元双方各承担50%,并有见证单位承担整个工程设计和生产工艺指标的制订,同时为产量及质量负责。合同生效甲乙双方各付一万元设计费,其余部分投产运行一个月内付清。四、甲方保证年有效生产10个月以上,最终年生产能力二万吨(第一期年生产六千吨粗甲醇,第二期年生产一万吨精甲醇,第三期年生产二万吨精甲醇),所产合格甲醇全部供给乙方,三期工程完成后,乙方每月保证销售合格甲醇1900吨以上。精、粗比例依乙方提供的月生产报表为准。五、供货价格:粗甲醇1200元/吨。若出厂粗醇售价低于1200元/吨时,甲方每吨再优惠100元供给乙方。六、供货方式(略)。七、一期设备均为无偿投资使用,不再收回。二期、三期投资合作一年后双方协商另议。八、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定为五年……。九、违约责任:1、甲方在设备及原材 料到位后一个月内生产不出月600吨以上合格甲醇产品,按质按量交乙方销售,甲方要赔偿乙方因延期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另行约定。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同年4月16日,丰源公司(作为甲方)与化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粗甲醇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项目现有已安装的全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及安装施工人员。二、甲方提供乙方工程技术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三、甲方配备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装。四、甲方需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指标和规范来进行施工和生产,如有变通要征得乙方同意。五、乙方提供粗甲醇合成部分、精脱硫部分有关设计图纸和操作规程。六、乙方负责指导、安装操作人员培训,并负责现场开支直达到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七、技术服务费1.5万元,合同生效后付1万元,其余款项待投产达标后付清。八、若不能保证生产正常实施,或达不到设计标准,乙方赔偿经济损失。该合同由丰源公司签字盖章后传真到化肥公司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洁能公司依约进行投资,向化肥公司汇款共计50万元,由化肥公司对丰源公司甲醇生产线进行改造,并直接投资购买部分原材料经化肥公司用于甲醇生产线改造。2003年10月7日化肥公司与丰源公司对洁能公司在丰源公司投资甲醇生产线项目进行决算,并作出了决算单,化肥公司代表杨奇申、丰源公司方工程负责人杨振峰在决算单上签字,经决算该项目投资额为72.5万元。根据化肥公司设计提供的甲醇合成塔岗位操作规程,该甲醇生产线2003年7月12日试车成功,先后生产出合格甲醇200余吨,全部供给洁能公司。同年9月4日丰源公司以化肥公司提供的工艺设计不合理、设备落后、生产成本高,达不到设计标准为由停产至今。 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化肥公司提供的甲醇合成工艺指标,合成塔入口一氧化碳指标为3.5-5.5%,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甲醇产量,但丰源公司提供的一氧化碳指标未达到设计指标。 原审法院认为: 洁能公司与丰源公司于2003年4月13日签订的投资甲醇产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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