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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曹明辰与齐配修、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1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辰,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配修,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河南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南漳涧村。 法定代表人曹明辰,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 上诉人曹明辰与被上诉人齐配修、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齐配修于2006年12月4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曹明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明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楠、齐配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曹明辰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曹明辰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名义与齐配修于2005年5月28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二、曹明辰于2008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齐配修人民币25000元整; 三、如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曹明辰同意按一审判决所判的82317元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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