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曹明辰与齐配修、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1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辰,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配修,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河南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住所地:安阳市南漳涧村。 法定代表人曹明辰,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 上诉人曹明辰与被上诉人齐配修、原审被告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齐配修于2006年12月4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曹明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明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楠、齐配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曹明辰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曹明辰以安阳市翔宇电源研究所的名义与齐配修于2005年5月28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二、曹明辰于2008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齐配修人民币25000元整; 三、如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曹明辰同意按一审判决所判的82317元履行给付义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