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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平原机器厂(新乡)、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太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滤清器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01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原告:平原机器厂(新乡)。 法定代表人:录大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起扬,男,系该厂法律顾问。 原告: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录大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起扬,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市大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雷,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平原滤清器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经理。 原告平原机器厂(新乡)(以下简称平原机器厂)、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滤公司)为与被告郑州市大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公司)、被告新乡市平原滤清器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天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林、王师斌参加庭审评议。被告郑大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05年4月8日做出(2005)新民三初字第01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郑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送达后,被告郑大公司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本案于2005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原机器厂(新乡)、平滤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起扬参加诉讼。被告郑大公司、被告开发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原机器厂(新乡)及平滤公司共同诉称:1、平原机器厂成立于1939年,现从事航空过滤器、环控和液压系统阀类、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及民用滤清器的研制和生产。平原机器厂于1986年4月30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平原”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号24047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后因扩展商品种类,注册号变更为3342244。2003年,平原机器厂又在第十一类申请注册了“平原”文字及图形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核准该商标,注册号为3342251。 2、平滤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平原机器厂与港商合资成立的,以生产车用滤清器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平滤公司自成立起,即被许可使用“平原”商标。平滤公司使用“平原”商标生产的产品覆盖工程机械、船舶、汽车、钢铁、石化、纺织等行业。与南京依维克、厦门金龙、郑州宇通、丹东黄海、北汽福田、一汽红塔、庆铃等车型配套,与德国依茨、奥地利斯太尔、美国康明斯等进口机型发动机配套,与山东维柴、广西玉柴、大连柴油机厂、华北柴油机厂等国内著名发动机厂家建立了长期配套关系。平原滤清器在我国航空领域和重型车辆行业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94年以来,平原机器厂和平滤公司分别在上海、武汉、济南、沈阳、重庆、昆明、乌鲁木齐设立分支机构,2004年,平原牌滤清器销售额达到5、5亿元。3、平原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较高,曾于92年、97年、2001年被河南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2001年还被认定为中国航天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知名商标品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平原牌滤清器以其高质量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国内滤清器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为做大做优平原牌商标,平原机器厂和平滤公司在最近十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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