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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朱世礼因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礼,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圃田乡刘庄村桥头。 负责人:杨全枝,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世礼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以下简称管城种子分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管城种子分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世礼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朱世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世礼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学凯,管城种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相传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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