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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禹州市种子公司、河南兆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7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维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种子公司。 被告河南兆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里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公司)诉被告禹州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种子公司)、被告河南兆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登海公司于2007年11月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