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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王恺、郑州凯利琪门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秦连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150 |
文件页数: | 1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81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恺。 委托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凯利琪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连勋。 委托代理人蓝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恺、郑州凯利琪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琪公司)因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公司)及被上诉人秦连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王恺、凯利琪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起诉,该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王恺、凯利琪公司、宏佳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于2007年9月14日、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恺及其与凯利琪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上诉人宏佳公司委托代理人蓝澜,被上诉人秦连勋及其委托代理人蓝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恺、凯利琪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王恺经过研究开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纱框”、“气密型铝合金推拉窗”实用新型专利和名为“下滑导轨(铝合金推拉门窗型材)”、“型材(扇中梃)”、“窗轮”、“型材密封件(下档风)”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3月31日和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恺为“纱框”(ZL03241058.1)、“气密型铝合金推拉窗”(ZL03245879.7)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3年9月3日和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恺为“下滑导轨(铝合金推拉门窗型材)”(ZL02367759.7)、“型材(扇中梃)”(ZL02367758.9)、“窗轮”(ZL03335220.8)、“型材密封件(下档风)”(ZL03335221.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王恺专利被授权后,即许可他人实施上述专利,并在市场周围作了专利宣传广告,后发现在王恺店面对面的秦连勋销售并且制造侵犯其专利产品,所用型材系宏佳公司制造,王恺于2003年向郑州中院起诉秦连勋、宏佳公司侵犯其下滑导轨(铝合金推拉门窗型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过法院审理,于2005年终审判决秦连勋、宏佳公司侵犯专利权。终审判决之后,秦连勋、宏佳公司仍然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王恺向其发出侵权警示函及专利授权文件后没有效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连勋、宏佳公司停止侵犯“纱框”(ZL03241058.1)、“气密型铝合金推拉窗”(ZL03245879.7)实用新型专利权、“下滑导轨(铝合金推拉门窗型材)”(ZL02367759.7)、“型材(扇中梃)”(ZL02367758.9)、“窗轮”(ZL03335220.8)、“型材密封件(下档风)”(ZL03335221.6)外观设计专利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合理支出。 秦连勋、宏佳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1、王恺将秦连勋的“排水器(下档风)”和“窗轮(滑轮)”外观设计分别申请为“型材密封件(下档风)”、“窗轮”外观设计专利,将宏佳公司的“勾企”外观设计申请为“型材(扇中梃)”外观设计专利,王恺是抢报专利;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