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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刘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3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伟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侠。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铝业公司)因与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刘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昌公司与刘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华昌公司并销毁制造模具;华昌公司与刘侠共同赔偿罗普斯金铝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昌公司与刘侠承担。该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1、华昌公司与刘侠立即停止侵犯罗普斯金铝业公司专利号为ZL98325676.4“异形铝框条86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华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普斯金铝业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3、驳回罗普斯金铝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罗普斯金铝业公司负担1800元,华昌公司负担2500元。 华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