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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焱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8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焱。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文锋,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工)与被上诉人徐焱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徐焱于2007年11月1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阳建工停止侵犯徐焱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做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后,安阳建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建工的委托代理人路斌及徐焱委托代理人田小伍、侯文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安阳建工在二审中提交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