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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符静因与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7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静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符静因与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豫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符静经济损失费1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5000元,律师费用8000元。该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豫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虎,被上诉人符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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