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符静因与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静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符静因与洛阳豫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豫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符静经济损失费1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5000元,律师费用8000元。该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豫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虎,被上诉人符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