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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44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 上诉人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新境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木村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岛新境界公司禁用木村公司“上岛”咖啡商标相同的文字“上岛”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6号判决,上岛新境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岛新境界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镇、王军,木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上岛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所)、汽车旅馆”,注册号为1385773,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1年8月11日,由王阳发、游昌盛、江裕昌等七位股东出资成立了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其中王阳发出资7万美元。2002年5月30日,“上岛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2004年6月25日,上海上岛公司与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王阳发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并有权与他人签订《上岛咖啡加盟协议书》;王阳发以及其吸收的加盟商不得以与上岛文字相同或近似之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待公司驰名商标申请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更正;该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约定王阳发在其独占许可范围内发现有侵犯上海上岛公司注册商标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报上海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04年6月30日,王阳发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王阳发系上海上岛公司的股东,依据上海上岛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与上海上岛公司签订的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王阳发获得“上岛及图”服务类注册商标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的独立使用权和独占权及特许经营权。现王阳发将该商标授权给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19日止。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的约定,上海上岛公司特别授权苏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或木村公司(木村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7日),在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特许加盟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等事宜,通过工商机关或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9日止。2006年3月18日,王阳发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由于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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