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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安阳商都制药厂与被上诉人河南松鹤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原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4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安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彦林,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安阳商都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岳安新,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彦林,该厂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松鹤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智药业公司)、河南省安阳商都制药厂(以下简称商都制药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松鹤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医药公司)、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原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医药保健品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智药业公司、商都制药厂于2005年6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6年9月10日作出(2005)郑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中智药业公司、商都制药厂不服原审判决,于200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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