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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李瑞麟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李跃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00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麟。 委托代理人张铁山,开封市禹王台区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 负责人黄勇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高,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广。 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瑞麟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以下简称黄家老店)、李跃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黄家老店于2007年12月27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瑞麟、李跃广停止侵权,拆除带有“黄家”字号的店牌并赔偿损失50000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后,李瑞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瑞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山,黄家老店委托代理人彭建高,李跃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黄家老店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勇建。经营范围:酒水、饮料、凉菜、炒菜、正宗小笼包子。经营方式:饮食服务。黄家老店系老字号,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第1067504号商标注册证载明:黄家老店是“黄家”商标的注册人;许可使用服务的类别为42类:餐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7日。后续展至2017年5月13日。 李跃广从2000年开始在位于小袁坑沿街开封市第二招待所内经营饭店,并使用“黄家包子馆”的招牌经营小笼包子,包子馅由黄家老店供应。2007年3月27日,李跃广将该饭店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李瑞麟,约定李跃广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李瑞麟受让后继续使用“黄家包子馆”招牌,并用“百年老字号、中华名小吃”招揽顾客。2007年7月份,由于饭店证照不全、拖欠工人工资、与顾客发生争执等问题被《汴梁晚报》连续曝光,在社会上给黄家老店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黄家老店要求李跃广拆除招牌,停止使用。李跃广遂强行拆除了招牌,后李瑞麟又擅自悬挂了上去,至今仍在使用。黄家老店的5万元损失系按法定赔偿额主张,包括1200元的律师费。 原审法院认为:黄家老店系“黄家”商标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其许可,在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李跃广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黄家包子馆”作为店名,主观上具有借助“黄家”商标的商誉谋利的故意,目的是希望消费者误认为其饭店是黄家老店的连锁店。实际上,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黄家老店是一家在开封市乃至河南省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消费者在看到具有“黄家”字样的服务招牌时,很容易与黄家老店产生联系,误认为是黄家老店的关联企业。李瑞麟虽然与李跃广订立有协议,但从协议对手续和证照办理的约定看,李瑞麟对于李跃广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是明知的,而且李瑞麟也没有审查李跃广是否得到黄家老店的授权。在被《汴梁晚报》曝光,李跃广要求其停止使用黄家包子馆招牌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显属恶意,其所谓善意使用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李跃广、李瑞麟的行为,已构成对黄家老店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黄家老店损失。但黄家老店要求李瑞麟、李跃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瑞麟、李跃广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对黄家老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黄家老店未提供赔偿依据和计算方法,本院考虑李跃广、李瑞麟的侵权故意程度、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进行酌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李跃广、李瑞麟立即停止使用与黄家老店 “黄家”商标相同的商业标志。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瑞麟赔偿黄家老店10000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跃广赔偿黄家老店10000元。四、驳回黄家老店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家老店承担350元,李瑞麟负担350元,李跃广负担350元 李瑞麟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自相矛盾,一审认定黄家老店七年来一直供给李跃广包子馅,李跃广七年来也一直使用黄家包子馆招牌,显然黄家老店对李跃广使用该招牌是非常清楚的,也是同意的,一审法院却以黄家老店否认同意李跃广使用该招牌为由,认定李跃广使用该招牌违法,这与事实不符。李瑞麟取得黄家包子馆小袁坑沿分店的权利是善意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瑞麟在合法受让后使用该招牌是合法有效取得使用权,是善意取得,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认定李瑞麟显属恶意并判赔偿1000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做出正确认定,对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黄家老店答辩称:1、李瑞麟上诉称黄家老店供应给李跃广七年包子馅,李跃广合法使用黄家老店的招牌,没有事实依据。李跃广使用的包子馅不是黄家老店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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