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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2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璐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秀成,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平煤信息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影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新画面影业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平煤信息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平煤信息通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煤信息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梁秀成,新画面影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主持下,平煤信息通信公司与新画面影业公司在二审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平煤信息通信公司未经新画面影业公司许可,在其音视频播放平台www.pmcc.com.cn在线播放过电影作品《十面埋伏》,其行为侵犯了新画面影业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新画面影业公司确认有权签署本协议; 三、平煤信息通信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同意一次性赔偿新画面影业公司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经济损失等合计侵权赔偿款为人民币两万元,该笔侵权赔偿款应于平煤信息通信公司收到新画面影业公司开具的收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平煤信息通信公司需将全额侵权赔偿款汇入新画面影业公司以下帐户:单位全称: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州市商业银行白云支行,帐号:3058 0033 7573; 四、平煤信息通信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新画面影业公司承诺针对平煤信息通信公司在音视频平台www.pmcc.com.cn在线播放过电影作品《十面埋伏》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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