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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2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张湾开发区港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喜莲,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生,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8560206001,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A座702户。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南昌市忠信装璜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装璜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炼兵。 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洪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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