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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25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张湾开发区港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喜莲,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生,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8560206001,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A座702户。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南昌市忠信装璜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装璜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炼兵。 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洪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港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