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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李金传诉深圳市再丰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倪潮锋和何志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8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李金传,男, 1953年7月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商人,身份证号:M101603202。 被告深圳市再丰电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宝恒工业区2栋。 法定代表人倪潮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倪潮锋,男,系被告深圳市再丰电子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深圳市宝安区25区宝恒工业区2栋。 被告何志农,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个体户,系宜春市袁州区城东小星星电子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传诉被告深圳市再丰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倪潮锋和何志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传以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深圳市再丰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潮锋表示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三万元经济损失等为由,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