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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莫文彩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省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15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2007)洪民三初字第42号 原告莫文彩,男,1946年4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邕宁中学,南宁市昆仑专利技术应用研究所工程师,身份证号:45012119460401003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负责人邓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负责人肖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陈思迅,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文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江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江西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保控股江西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莫文彩,财产保险江西省分公司、人寿保险江西省分公司、人保控股江西省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莫文彩诉称:原告的发明专利《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于1998年11月18日获授权公告。现三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组装制造使用了一套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冲击了专利产品市场,使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了一套,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至少应当等于专利权人销售一套专利设备的一件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的营业利润23288元。该关键部件是接闪器部件,名为福神灭雷器,亦名为福神防雷器,以福神二字的声母FS取代福神二字。“前沿感应限流简短放电灭雷”发明专利设备也以“FS灭(防)雷器”为代称名。营业利润=营业收入额-营业税及随征税-产品成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要向原告支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23288元。二、原告因调查取证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由被告赔偿。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财产保险江西省分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专利权的行为。答辩人与人寿保险江西分公司按份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中山路528号大厦避雷针与被答辩人拥有专利权的《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并不相同,亦不近似。根据《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就所述内容,该专利的重要特征在于锥体底部固定联接在封闭金属壳体上而锥尖外指数量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且长度在0.2-4M之间。这一特征在该专利说明书中亦予以了充分的说明。但保险大楼所安装在避雷针上的球体仅仅是起装饰作用的造型,而没有任何灭雷作用,该球体上也没有安装锥体。从而与被答辩人拥有的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二、退而言之,即便保险大厦上所安装的避雷针侵犯了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也应由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改制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所建的保险大厦在安装避雷针时,系委托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并由其施工的。答辩人实际上是一消费者,况且答辩人并不知道该设计侵犯了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依据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寿保险江西省分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专利权的行为。答辩人与人寿保险江西分公司按份共有的位于南昌市中山路528号大厦避雷针与被答辩人拥有专利权的《前言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并不相同,亦不近似。根据《前言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就所述内容,该专利的重要特征在于锥体底部固定联接在封闭金属壳体上而锥尖外指数量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且长度在0.2-4M之间。这一特征在该专利说明书中亦予以了充分的说明。但保险大楼所安装在避雷针上的球体仅仅是起装饰作用的造型,而没有任何灭雷作用,该球体上也没有安装锥体。从而与被答辩人拥有的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二、退而言之,即便保险大厦上所安装的避雷针侵犯了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也应由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改制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所建的保险大厦在安装避雷针时,系委托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并由其施工的。答辩人实际上是一消费者,况且答辩人并不知道该设计侵犯了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依据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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