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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邱则有诉江西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高等专科学校侵犯专利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762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洪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邱则有,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身份证号码:430102196211092010。 委托代理人:黄池,男, 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乡石龙村洞底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05103752。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1977年11月22日,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大学学生宿舍,身份证号码:432503771122137。 被告:江西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6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白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检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余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峰,该校校长。 原告邱则有与被告江西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金球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新余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新余高专)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颜喜东、黄池,被告金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检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业公司、新余高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则有诉称:原告于2002年4月30日就“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 (或称为薄壁箱体、水泥房箱、薄壁盒、蜂巢芯芯模等)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106154.X,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于2002年4月30日就“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结构楼盖”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106502.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被告金球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新余高专投建的“新校区”项目现场制造,并销售给该项目相关单位使用的“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ZL200510106154.X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长业公司、被告新余高专明知被告金球公司制造、销售“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仍予以购买并在工程中使用。被告长业公司、新余高专制造的“钢筋砼用立体承力结构楼盖”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