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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南昌携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98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漕路421号63栋3楼。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行政总裁(CEO)。 委托代理人:熊敏琴,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昌携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国安路134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简晟,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于2000年1月3日,申请注册第1511948号“携程CTRIP” 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服务上,并于2001年被核准为注册商标。2003年12月,原告关联公司携程国际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2006年1月原告的“携程CTRIP”商标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08年3月28日,远远晚于原告对“携程”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的时间,且在原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之后。被告使用原告“携程”文字和图形等进行广告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冠有“携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判令被告通过法制日报等媒体对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理人的收集证据材料的费用和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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