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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王海成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3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原告:王海成,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号4号楼25号,身份证号:650102521115121。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安详,董事长。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 原告王海成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影音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电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成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孔雀廊影音公司、润生电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成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21日在北京图书公司购买了29盘光盘,其中一盒是涉案光盘,涉案曲目有《大版城的姑娘》、《玛依拉》、《半个月亮爬上来》、《慷定情歌》、《在那遥远的地方》、《阿拉木汗》,这六首录像制品是对王洛宾的同名音乐作品进行演唱、制作成录像制品后,又对录像制品进行复制而成的复制品,但是没有署名,涉案光盘为润生电子公司生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孔雀廊影音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依法继承的这六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同时孔雀廊影音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组织他人演唱这六首音乐作品,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许可他人表演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作为这六音乐作品的录像制品的生产者,在接受委托时,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授权书,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侵权的录像制品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北京图书公司因销售《百歌颂中华 第五辑》VCD光盘(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E21-97-313-00/V.J6和ISRC CN-E21-97-309-00/V.J6,以下统称“涉案光盘”)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2、判令孔雀廊影音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向原告支付因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应支付的赔偿金12000元;3、判令孔雀廊影音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向原告支付因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制作录像制品的权利应支付的赔偿金30000元;4、判令孔雀廊影音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向原告支付因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像制品应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和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判令润生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图书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孔雀廊影音公司、润生电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所涉的《阿拉木汗》、《大阪城的姑娘》、《半个月亮爬上来》、《康定情歌》、《在那遥远的地方》《玛依拉》是民歌,著作权人并不是王洛宾,原告无权继承这六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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