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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昌市网虫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50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建国,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网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江大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剑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昌市网虫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市网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网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电影《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INMENT TNC联合拍摄,上述四公司对《无极》共同享有著作权。2005年11月,上述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无极》的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为5年。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网虫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网吧局域网将《无极》提供给在该网吧上网的用户点击观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中影片《无极》及其相关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50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5年9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影映故字(2005)第14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出品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单位; 2、电影《无极》DVD光盘; 3、南京市公证处(2006)宁证内经字103937号公证书:第1-4页2005年8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第5页2005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出品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原告;第7页2006年9月26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用于证实其享有涉案电影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 4、南昌市公证处(2008)洪经证字第139号公证书一份及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南昌市网虫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的事实。 5、公证费发票400元、查询费用发票80元、律师费发票2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2501元。 经过庭审原告的举证,本院核查了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性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电影《无极》系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INMENT TNC联合拍摄,上述四公司对《无极》共同享有著作权。2005年9月27日,该片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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