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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黎国辉诉江西金榜名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92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原 告:黎国辉,男,汉族,住南昌市环湖路191号,身份证号:360102196009283316。 被 告:江西金榜名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肖民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予庆,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国辉为与被告江西金榜名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国辉、被告江西金榜名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下称金榜名师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民赞、委托代理人胡晓华、梁予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国辉诉称:2006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江西金榜名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达成编辑《2007年金榜高考权威模拟试卷(江西卷)》(下称《江西卷》)和设计被告公司商标标识委托协议。2006年9月21日,原告将《江西卷》的封面和扉页设计、试卷组稿总目录、文理11科各三套全真模拟试卷(含答案)、以及2005年和2006年全国统一高考各科真卷(含江西高考真卷)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民赞审核。2006年8月5日至2006年9月30日,原告将设计的被告商标标识多套方案,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民赞审核,期间经多次修改,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选定原告设计方案,并将其用于申报被告注册商标和《江西卷》的封面上,被告公司统一制作的名片上也使用了该商标标识。2006年年底至今,被告经营地址洪北图书城91号公司大门上的厂标上一直使用了该商标标识。2006年9月30日,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原告的《江西卷》编辑总目录清单和内容,并同意将其交付排版和出菲林片。同时被告对封面设计、版式和校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6年10月19日,被告与江西地矿测绘院彩制中心签订排版、出菲林片协议书。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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