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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与王淑女、许杰阳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94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区东永线1号。 法定代表人应益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女,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龙山路1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杰阳,系晋江市安海镇安涛五金装饰材料商行业主,住晋江市安海安平开发区3号楼E1。 上诉人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认为,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将与许杰阳毫无业务往来的上诉人公司说成是其供应商,从而以许杰阳为第一被告,以上诉人公司为第二被告,将本案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行为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公司的利益。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为由驳回管辖异议,是错误的。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许杰阳商行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该商行的外貌、内部陈列商品的照片,足以证明许杰阳没有经营铝合金型材及门窗材料。且许杰阳是王淑女丈夫的侄儿,足以说明两被上诉人是恶意串通非法争取管辖法院的。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许杰阳在其经营的晋江市安海镇安涛五金装饰材料商行销售了与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铝型材产品宣传画册上相同规格型号(D06A)的铝型材产品。权利人王淑女以许杰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