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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0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薄建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沙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启存,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上诉人所在地在西安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拥有“双唑泰泡腾片”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中,任何企业生产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因是仿制药,其产品配方必然要落入上诉人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交大穗轮药业公司、济南利民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双唑泰阴道泡腾片”专利侵权案,均判决上诉人胜诉,被上诉人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均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也应移送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上诉人授权律师在2006年5月18日在中国医药报上发表的“严正声明”也未涉及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得以确认不侵权为由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于法于理均无据,上诉人的严正声明及法律顾问函已涉及了被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声誉,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本质仍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涉嫌侵权产品制造地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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